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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主体营业能力问题反映了商事交易的目的、交易效率高低的原因、交易是否安全,对研究和促进我国商事活动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由于我国长期受到大民法思想的限制,将商事能力简单分为商事权利能力与商事行为能力,否认商事营业能力。实际上,商事能力不应当包含商事行为能力,而应以商事营业能力代替之。不同的商主体拥有平等的商事权利能力,但所具有的营业能力却千差万别。研究营业能力有利于对商主体的管理和促进商主体的发展,体现了一个国家的营业自由程度,是交易安全和商主体社会责任的要求,有利于提高国家经济实力,且保障社会利益的公平分配。商事登记的意义在于公示商主体商事能力,而并非是赋予,商主体营业能力不应因无登记而认为不存在。商主体问题是研究营业能力问题不可避免的,本文从营业能力角度出发,肯定了不完全商人(包括但不限于小商小贩)的商主体地位问题,不完全商人活动的营业性和盈利性符合商主体的本质,认为其已经具备了商主体资格。并且在划分商主体类型时,将商个人与商组织并列。同时在营业能力限制问题上,认为能力是有范围的,商主体的营业能力也一样,商事营业能力的范围不仅受到公司章程、规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还应当受到商事责任能力和社会责任的约束。本文以构建商主体营业能力的体系为目标,通过对解决商事主体分类、研究商主体构成结构的合理化、商主体经营范围限制的必要性等等问题的研究,说明营业能力研究存在的必要性。文章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分析商主体的营业能力,对其定义做出分析,并以商主体的确立为前提,指出营业能力是商主体进行正常营业的保障,也是商主体顺利实现营利目标的前提。第二部分名为商主体营业能力的确立。通过对营业能力主体的分析,指出当前我国营业能力主体研究的不足,为小商小贩同样具备相应的营业能力做好理论铺垫。辨析营业权与营业能力的关系,从本质上将营业权与营业能力区别开来,旨在更加清晰的说明营业能力与营业权的关系。分析营业能力的现实与理论意义,说明营业能力对商主体发展壮大、提高营业自由的作用。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部分,主要探讨商主体营业能力受到的各种限制、商主体营业能力的灭失情况。通过介绍国外和一些地区的立法情况,说明商事主体的营业能力范围的限制是一个普遍现象,国家或地区实际情况的不一致也会导致对其商主体营业能力的限制。对各种不同情况的商主体进行了营业能力限制的原因分析,指出了商主体在受到各种各样的能力限制。最后对撰写商主体营业能力的过程中发现的一些缺陷和不足,通过借鉴和思考所提供的一些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