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由检察机关作为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是公益诉讼制度建设的重大突破。近年来,广大人民群众在国有财产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有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方面的意识逐渐增强。与之对应,我国行政机关权力行使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完善,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仍时有发生。行政不作为在现实中的危害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严重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015年7月以来,我国检察机关提起行政不作为类公益诉讼工作经历了从顶层设计、发布试点办法到民事、行政两大诉讼法的修改,再到颁布司法解释的过程,出台了一系列的具有典型意义的关于检察机关提起行政不作为类公益诉讼的规范性文件。从而,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特别是行政不作为类公益诉讼进入了全面推开的快车道。但是,检察机关提起行政不作为类公益诉讼制度本身并未完全成熟。总的来说,我国当前由检察机关提起行政不作为类行政公益诉讼的模式仍不够健全和完善。本文基于我国检察机关提起行政不作为类公益诉讼的价值论述,进一步引申出行政不作为类公益诉讼在理论和司法实务上的现实状况,并通过对试点工作以来典型案例的深入剖析,展现出目前我国司法实务中行政不作为类公益诉讼工作的真实面貌,以及亟待解决的诸多不足。我们运用从理论到实践,然后再从实践到理论的认识论来检视这些不足与疏漏,并简约的把目前这些情况概括成四个方面的问题:不作为的认定标准难以把握、相关责任主体难以确定、举证责任规定不完善、部分行政不作为类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效果不理想等。文章的重心落在如何有针对性的为司法实践中发现的不足寻求最佳的解决方案或可行性建议,最后主张通过具体明晰行政不作为这一核心要素的认定标准、依法确定有关案件的责任承担主体、科学完善行政不作为类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规定、切实优化案件办理效果等可行途径,对我国检察机关提起行政不作为类公益诉讼制度的进一步丰富与再创新提供可资参考的探索与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