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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立的帮助行为由于表面符合帮助犯的构成要件,但却具有“日常”的属性,在帮助犯的理论中一直作为一个亟待解决并饱受争议的存在,司法实践中也难予以认定。在对中立的帮助行为的可罚范围进行界定中,主观方面不应纠结对故意是否确定的区分,其仅是对主观恶性程度的揭示,仅影响量刑并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帮助犯本质上就是目的犯,因为帮助者只有通过帮助行为助益于正犯行为来追求实现犯罪结果的意欲,才具有归责性。应对行为目的的要素进行论述,而不是对故意的区分,构成故意的形式仍可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行为人不仅要确切地认识到正犯的犯罪意图,同时也需要行为人确切地认识到自己的参与行为对正犯行为的具体帮助作用;客观方面,对帮助行为与正犯实行行为之间的物理、心理因果性进行限定,二者符合其一便构成可罚的帮助犯。全文共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主要论述我国对中立的帮助行为可罚性认定的现状。要对中立的帮助行为进行研究,首先要明确中立的帮助行为的概念以及其与帮助行为、中立行为的区别,同片面共犯理论之间的关联,为后文的研究提供前提性基础。由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几个案例引出中立的帮助行为具有的特殊性,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与司法实践中的处理不力造成中立的帮助行为可罚范围界定标准的乱象与复杂。第二章主要论述中立的帮助行为的类型化实践分析。要对行为进行研究,具体司法实践案例是不可缺少的,由于司法实践中并不关心中立的帮助行为的特殊性,相关案例也只是偶然得到处理,且我国对于中立的帮助行为的相关规定还不完善,需要借鉴德日刑法的相关理论成果,具有争议性的研究类型也是通过学者们的翻译和介绍才得以了解,许多类型在现实中仅停留在讨论的阶段,并无实际案例予以支撑,判例的搜索也无法通过“中立行为”四字获得需要的案例,所以本文选择对关键字进行搜索的方式,从笔者阅读的文献中提炼关键字对相关案例进行搜索。本章主要论述了运输行为、商品销售行为、职业行为、容留行为、履行民事义务的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行为以及其他日常的中立行为这七种中立的帮助行为类型,总结在司法实践中对该不同类型行为认定的标准。第三章主要论述中立的帮助行为的理论基础。我国研究起步较晚,理论界多以德日学说居多。首先,对中立的帮助行为与正犯行为具有的因果性进行判断,明确中立的帮助行为与正犯行为之间存在因果性的范围及类型。再次,对现有的刑事可罚性理论进行梳理与评析,认为中立行为不具有全面的可罚性,学说中不应纠结于对故意确定与否的区分,其仅影响量刑并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而在客观方面认定中存在一些具有合理性的标准。第四章主要论述中立的帮助行为界分可罚的帮助犯与不可罚的中立行为的具体化标准。主张“主观+客观”的标准,在主观上应从行为目的出发,帮助者对正犯确定实施的犯罪行为具有确切认识且确切认识到帮助行为与正犯行为有紧密关联并对正犯行为有实质助益时具有可罚性;在客观上考虑帮助行为与正犯行为之间的物理、心理因果性,符合其一便具有可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