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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成文法体制面临自身难以克服的一些问题,突出表现为成文法的滞后性、概括性、不周延性和不合目的性,而判例制度恰好能够比较好地应对这些问题,在追求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大背景下,判例制度成为法学界和法律实务界予以较多关注的一个问题。本文研究了当代世界两大法系以及中国古代、近代的判例制度,分析了它们各自的特色,希望有助于人们形成对判例制度的正确认识。作者提出,判例制度具有多样性,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制度只是判例制度的一种;判例制度具有客观的基础,是人类法律制度中的一种普遍制度现象。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判例制度的重要价值,以正确观点来看待我国判例制度建设。论文共分四部分。引言部分对判例及相关概念作了界定和辨析。第一部分首先考察了英美法系判例法制度的形成及其运作方式,详细研究了作为判例法制度核心的“遵循先例”原则的形成和发展。其后,作者分析了大陆法系的判例制度,进而明确指出,虽然大陆法系国家(地区)大多数都不承认判例的法源地位,但判例在这些国家(地区)的司法实践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作者为此列举了大量的例证,特别介绍了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比较完整和正式的判例制度。文章探讨了大陆法系<WP=4>国家重视判例的主要原因,总结了大陆法系判例制度的特点。第二部分追寻了我国古代和近代判例制度的历史,证明我国古代和近代法律中存在着独具一格的判例制度,这有利于缓解成文法固有的局限性。论文总结和梳理了当代中国大陆的判例制度理论与实践,特别对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法院的“先例判决”审判制度作了比较详细的描述。作者认为,新事物的产生总是从个别开始的,该个案蕴含着未来中国大陆判例制度的因素。随着法治建设进程的推进,中国必将形成独具特色的判例制度。作者认为,中国未来判例制度将会具有依附性、补充性、权威性和抽象性的特点。在对上述制度事实进行客观考察和描述后,文章试图从理论上探讨判例制度得以普遍存在的原因,得出的结论是:人类重复早期经验的先见取向,理性有限的客观情况,服从权威的心理倾向和权威的客观存在,人类对正义的不懈追求,这些因素的存在使得遵循先例伴随着法律产生和发展的全过程。文章尽管没有讨论判例的实用价值特别是针对当前我国法制建设实际的价值,却用了相当的笔墨论证和分析了判例在法律产生和发展过程中的价值,得出两条基本结论:判例是人类法律的最早样式,判例机制是法律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这正是判例制度的基本价值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