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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权利属性是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的一个关键性问题,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其重要性和理论研究意义不言而喻。当前,知识产权的研究已经深入到财产权保护、公共政策制定、人权与环境保护、国际经济保护与贸易、国家发展战略等多个领域,但诸如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知识产权法的学科定位、知识产权制度的政治蕴涵、知识产权的人权属性、知识产权与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关系等基础理论问题,研究仍然比较薄弱,有待多角度的深入阐释。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必须把现有的分散研究资源整合起来,引入哲学、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等其他学科的方法来探讨知识产权制度的相关问题。就目前而言,对知识产权的这种认知仍是不准确的。知识产权是一类正在不断形成中的权利类型的总称,对其进行权利属性的准确界定确实存在一定的困难。但这同时也反映出另一个现实,即知识产权是一个历史的产物,注定了特定历史阶段的知识产权法会带上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社会经济政策的烙印。正是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知识产权的权利属性得以展现出来,主要体现在主权国家的立法报告、法律文本、司法判决和理论争论之中,体现在国际知识产权公约中。这些文本隐藏着主权国家在特定背景下的知识产权政策,是知识产权、产业发展与市场竞争等多个维度的一个混合体。揭示这些,有利于解释历史上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面貌的成因,拓宽和加深对知识产权权利属性的认识。知识产权制度史向我们展示了知识产权的对象的不断扩张趋势,这与一般意义上的其他民事权利的扩张有一定的区别,即在诸民事权利中,知识产权受到技术的影响最为直接和剧烈。可以说,知识产权法既是对技术发展的回应,又是对技术进行的保障与引导。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不可避免地具有私权的一般特性,作为专有权利的知识产权,和其他类型的财产权利就排他性而言并无实质性区分。就保护和规制知识产权利用的法律而言,早期的知识产权法多以特许令等形式出现,大多出于保护商人垄断利益的考虑,对于合理使用问题则是受到后来美国版权法的重要影响。所以笔者认为,研究知识产权的权利属性,不可单独研究内部权利本身来孤立求答。把问题剖开来看,把内在的私权利和公共利益联系、价值基层结构分析清楚,放在相对应的历史时期,这就不难为以上备受争议的权利属性问题、为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的频繁变迁找到了一个合理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