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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开门立法”已成为中央和地方所遵循的重要立法理念。尤其是地方立法更贴近公众生活,与公民利益息息相关,更应该在立法工作中扩大公众参与。2015年《立法法》修改后为公众参与立法提供了依据,各地方立法条例中纷纷以《立法法》为指导对公众参与立法做出了规定,并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绩。本文通过对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法律依据和实践现状的梳理,探究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运行状况,发现了其中的不足并提出针对性建议。各地方立法条例中对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规定存在很大差异,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运行状况也存在地区间不平衡的情况。本文按照立项阶段、草案起草阶段、立法审议阶段和立法评估四个阶段研究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现状,发现立法评估阶段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程度有限,各地立法条例中对此阶段的公众参与很少涉及,很多省市甚至都没有做出规定,各地在实践中也很少注意到立法评估阶段吸收公众参与。而在其他几个阶段公众参与的形式较多。部分立法理念先进的省市建立了基层立法联系点或开展了立法网络听证新形式,极大地扩大了地方立法的公众参与。通过对各省市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法律依据和实践状况进行探究,发现了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存在以下四个问题:一是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法律规范不健全。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缺乏明确统一的法律依据,除部分省市出台了专门规定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规范性文件,大多都是在其立法条例中进行泛泛规定,这就使得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制度因缺乏明确立法依据而形不成系统性和规范性,也导致各地做法不一致,地区之间公众参与立法程度不平衡的问题。二是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相关配套制度不完善。如立法听证制度、专家论证制度和立法信息公开机制等存在立法不清程序不明的问题。三是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范围和途径有限。四是公众自身存在积极性不高,参与能力不强的问题。由于很多公民的文化程度有限,法律认识水平不高,导致公民参与地方立法的能力有限,参与的积极性有待提高。在地方立法中加大公众的参与力度有利于提高地方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首先要健全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法律规范,加强立法的统一性和明确性。其次要健全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相关配套制度,通过完善立法听证、专家论证和立法信息公开制度来使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更具程序性,避免参与的无序状态。再次要扩大公众参与的范围和途径,最后要从公众自身角度出发,加大社会普法力度,提高公众参与能力,通过建立意见反馈机制和激励机制来扩大公众参与,提高公众参与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