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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广播电视台扮演着广播电视节目创作者和传播者的双重角色,广播电视台既是著作权人又是邻接权人。广播电视产业属于文化产业,是国家推进文化大繁荣大发展战略的排头兵,广播电视产业同时属于版权产业,以广告收入为主要经济支柱,广播电视台还是党和人民的喉舌,反应人民群众的心声,所以我国广播电视台集政治、文化、经济属性于一体。版权制度以保护创作者和传播者的利益为宗旨,以平衡权利人私益和社会公益为原则,广播电视台的体制改革和技术转型决定了广电版权保护的必要性,广播电视节目版权是广播电视台的核心资产,在当今市场化和网络化的条件下,广播电视台离不开版权保护。我国广电版权保护立法规定主要集中在《著作权法》中,包括作品和权利种类及其归属、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许可制度、广播组织权保护制度等。从全国广电媒体的版权保护情况来看,国家广电总局对广电版权工作非常重视,广播和电视版权委员会也相继成立,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山东广播电视台、上海广播电视台、浙江广播电视集团等单位的版权保护工作已经展开,这些台在版权保护方面做出了积极探索。但是就整体而言,我国广电媒体的版权保护工作还存在很多问题,例如广电从业人员普遍缺乏版权保护意识、多数广电媒体没有成立专业的版权管理机构和人才队伍,版权信息管理、合同管理、纠纷处理等具体的版权保护制度还在艰难摸索中,版权保护是一项非常复杂而系统的工作,这些问题还不足以涵盖版权保护工作的所有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广播电视台应当在提高员工版权保护意识、组建专业的版权保护机构和队伍、构建科学的版权信息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版权纠纷处理机制等方面做出努力。国家也应当在立法、执法和司法等方面给予坚定支持。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文化产业振兴规划的实施,我国广电媒体应当不断加强版权保护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