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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承运人是《汉堡规则》和我国《海商法》中一项独具特色的法律制度,此一概念的设立,对于澄清错综复杂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关系,解决1924年《海牙规则》遗留的承运人识别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但是到目前为止,相关的判例和学说还不够发达。本文运用比较法和法解释学的方法,以《汉堡规则》和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为依据,对实际承运人制度作一系统研究。本文第1章是关于实际承运人的概念分析,主要对其定义中的“委托”和“从事运输”的含义进行解释,同时介绍了美国1999年COGSA草案中的运输主体概念。第2章是关于承运人识别问题的研究,介绍了该问题产生的原因,考察了采纳《海牙规则》或者《海牙—维斯比规则》的国家根据提单识别承运人的基本情况,最后着重分析了《汉堡规则》和我国《海商法》下的承运人认定。通过本章分析可以看到,《海牙规则》和《汉堡规则》及我国《海商法》对承运人的界定有着本质的不同。第3章概括了认定实际承运人的几种情况,并分析了实际承运人与联运的关系。第4章是关于实际承运人与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系统阐述,包括实际承运人与收货人、托运人、承运人、其他实际承运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期望通过本文的研究,为完善我国的实际承运人立法、指导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