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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的产生和发展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二十世纪以来,行政立法在世界范围内的兴起及扩张引人瞩目。与此同时,行政立法使行政机关的权力大为扩张,引发了种种问题,这使得对行政立法进行严密监控显得尤为必要。而实践中,我国的行政立法监督机制疲软,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重新审视我国行政立法监督机制并将其完善,就成为行政法学界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运用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方法,对行政立法监督进行了理论和实证分析。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本着权力制约权力和权利制约权力的两大权力监督模式,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立法监督机制的构想。 本文由前言、正文(共三部分)和结论组成。 正文主要论述以下内容: 第一部分是行政立法监督的基本理论。这部分首先介绍了行政立法监督的涵义,文章通过分析行政立法监督的语义、性质、要素和特征,总结出了行政立法监督的涵义。其次介绍了行政立法监督的理论基础,即:权力制约理论、人民主权思想和行政法治理论。最后介绍了行政立法监督的现实意义,文章通过分析行政立法权行使中的缺陷,得出了行政立法监督是对行政立法权行使缺陷的弥补和矫正这一结论。 第二部分是行政立法监督的实证分析。这部分首先对国外主要的行政立法监督模式——权力机关监督和司法机关监督,进行了分析。然后分析了我国现行的行政立法监督模式——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自我监督和司法机关监督,并对各自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评价。 第三部分是文章的主干部分,即我国行政立法监督机制的完善。在这一部分,文章以权力监督权力模式和权利监督权力模式为基础,提出了自己完善行政立法监督机制的建议。在权力监督权力方面,文章分别就完善我国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自我监督以及司法机关的监督进行了论述。提出以下建议:第一,主张通过规范授权、完善批准制度、备案审查制度以及违宪审查机制,来强化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第二,主张通过改进法规和规章的清理工作、健全行政复议程序,来完善行政机关的自我监督。第三,主张通过改进司法审查制度,来加强司法机关对行政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