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已经成为审查评价证据证明力的基本方式。在这一背景下,进一步研究自由心证应当运用什么理论知识、采用什么具体的方式以及影响法官事实认定的内在因素和外在制度如何是有现实意义的。本文探讨了自由心证和常识、常理、常情的关系,旨在将解构两者关系作为进一步发挥自由心证作用的出发点,为自由心证更好地发挥证据评价和事实认定的作用开辟新的路径。本文除了引言外正文分为四个部分,总计三万余字。第一部分:自由心证的概述。首先阐述了自由心证的概念和内涵、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基础以及共识基础,对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存在的自由心证类型进行了比较分析,将其区别概括为形成心证的主体不同和心证形成的标准不同。第二部分:常识、常理、常情的概述。在该部分中对常识常理常情的理论内涵和类型做了全景式的介绍。具体来看,“常识”是处理人与人相处、人与自然关系的基本经验;“常理”是解决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常情”是指一个社会所普遍坚持的基本感情。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将常识的概念与经验法则做出比较,将常情的概念与民愤以及民众的一般情绪进行区别,强调了自由心证中运用的“常情”只能是概率意义上的“通常情况”。在这一部分中笔者还运用举例的方法对貌似违背常理、常情实际上内涵常理的特殊案件进行分析说明,进一步深化了常理的含义。第三部分:自由心证与常识、常理、常情之间的关系。对于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解构,主要观点是:第一,常识常理常情是法官判断证据的相关性和证明力的辅助手段;第二,常识、常理、常情是心证结果得出的必不可少的主观依据,是心证合理与否的衡量标准;第三,常识、常理、常情是自由心证结果具有可接受性的保障;第四,常识、常理、常情是建构自由心证相关法律制度、法律原则的内在机理。重点通过证明责任原则对于常识、常理、常情的体现来说明,也比较地简略分析了司法独立原则、回避原则以及合议制、回避制度等等诉讼制度中内含的常识、常理、常情。通过这一部分,阐明了从影响自由心证的主体到建构自由心证的必不可少的保障制度,常识、常理、常情在自由心证的过程中全面起作用。第四部分在前文的基础上对于在刑事诉讼中如何促进和规范常识、常理、常情的作用,实现更好的事实认定的功能,增强裁判的可接受性提出了自己的构想。首先,本文肯定了常识常理常情对于刑事司法的意义,即:拓展法官的认知能力,为查明案件真相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是发现案件真相的工具与标准,同时也是法官摆脱司法风险的法宝。发挥常识常理对于自由心证的的积极作用,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是改变现在刑事诉讼中的印证模式,确立真正的自由心证。减少立法和司法解释上规范证据的证明力的规则的创设,将其交由法官自由心证,使证据立法逐渐转移到规范证据的证据能力而不是规范证明力的轨道上来。第二是扩大常识、常理、常情作用的范围和限度,区别“启发性”功能、“认识性”功能和“证明性”功能实现的阶段和特点,进一步增强常识、常理、常情的作用。第三是通过判决书说理的改革,体现常识、常理、常情对于裁判结论形成的作用。首先,应该注重法官对于心证形成过程的说理。其次,在判决书的说理部分要注重对于双方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的全面陈述。最后,量刑说理要更加注重发挥常识、常理、常情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