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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作为解决中国与新加坡之间商贸纠纷重要的手段,一直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自古以来,中国与东盟直接就开始了经贸往来,特别是随着中国与东盟之间贸易量与贸易额的逐渐增多,加强对中国与新加坡两国仲裁制度立法和实务操作的认知更加重要。因此,本文从现阶段中新商贸量的剧增现状入手,分别分析新加坡与中国仲裁立法的不同规定,并逐一进行比较,分析中国仲裁立法尚有欠缺的规定,并通过分析适合中国国情的国际及新加坡的仲裁制度,作为修改中国仲裁法的借鉴。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对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圈的交易背景和现状进行了分析,并重点对新加坡仲裁法律概况和中国的仲裁立法进行了归纳和介绍。第二章是中新仲裁协议制度比较研究,本章从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大方面讨论了中新仲裁立法的区别,新加坡仲裁立法更加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对仲裁协议书面形式的要求更加宽松,对仲裁机构的选择以及可仲裁性事项的要求也比中国仲裁法的规定更为灵活。第三章是中新仲裁庭制度比较研究,本章从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和紧急仲裁员制度两大方面讨论了中新仲裁立法的区别,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及新加坡都是承认仲裁庭有仲裁管辖权的,而中国对仲裁庭管辖权的决定权在于法院和仲裁委员会。另外,本文也分析了特色的新加坡紧急仲裁员制度。第四章是中新仲裁裁决制度比较研究,本章从仲裁裁决的撤销的规定和对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两大方面讨论了中新仲裁立法的区别,在仲裁裁决撤销制度方面,新加坡法实行国内仲裁与国际仲裁的单轨制要求,法院仅对裁决进行程序审查,而中国仲裁法实行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双轨制要求。在裁决的不予执行法定事由方面,新加坡对裁决的执行较为支持,而中国由于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控制较严,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仲裁裁决的有效执行。第五章是结合新加坡相对健全的仲裁法律体系及中国仲裁现状对中国仲裁法修改的启示。通过近几年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工作综述所反映的仲裁现状,我们可以了解,中国仲裁事业所涉国际事务越来越多,中国仲裁立法相对滞后,不利于仲裁事业的长远发展。可以借鉴新加坡仲裁立法的精髓,吸收其可以适用于中国的规定,从而完善中国的仲裁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