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发起机构,一般是指银行,将信贷基础资产转让给特殊目的信托机构,由其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最终由证券承销商出售给投资者。对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规制,我国主要涉及到合同法、担保法、信托法、证券法、公司法、税法等。目前,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实践中产生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按照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流程来看,主要表现在对信贷基础资产的选择方面,然后是信贷基础资产的信托移转过程中和对特殊目的机构设立形式的法律考量,本文也将主要研究这些问题。论文第一部分论述了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一般理论,包括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概念、各方法律关系主体和运作流程,从而对信贷资产证券化有个基础的了解。第二部分主要分析对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中基础资产的选择所存在的法律问题。首先指出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的法律属性为债权,从而为信贷基础资产可转让性奠定理论基础。然后指出在我国证券化实践中对信贷基础资产存在回避未来债权和含有禁转条款债权的选择的问题。通过对未来债权的可转让性分析和可信托性分析,来得出未来债权是可以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对于含有禁转条款的债权,通过对其效力的分析和国外做法的借鉴得出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中应否定禁转条款的效力。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信贷资产证券化中信托转移时存在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表现为特定目的信托与真实销售之间的矛盾、基础资产上附属担保权益的转移应该如何规定和信贷基础资产上设立信托后的公示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比较国内外立法与实践的做法,作者认为对于真实销售,没有必要抓住一定要支付对价这一点,信托同样会起到风险隔离的作用;对于附属担保权益转移,则无需要履行相应手续;信托公示可以采用公告兼登记的做法。第四部分主要分析特殊目的机构(SPV)组织形式的利弊。排除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在我国的适用,并探究我国选择信托模式的原因。第五部分分析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资产支持证券权利内容理论基础的缺失,比较国外的制度提出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最后一部分为结语。针对以上法律问题,总结所提出的观点,建议资产证券化专门立法的出台,从而促进行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