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律师有效辩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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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现案件繁简分流、追求诉讼效率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经贯穿到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全过程。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刑事案件中,律师是被追诉人法律意义上最有力的帮助者,但该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中的确立,使得律师进行辩护活动的重心转移到审前程序,并以协商辩护为主要特征,律师如何进行辩护才构成有效辩护的问题值得讨论。在认罪认罚的刑事程序中,律师依法进行尽职尽责辩护是实现对被追诉人辩护权有效保障的最低要求,也是律师实现对被追诉人认罪认罚有效辩护的最低限度。在明确尽职尽责辩护是律师实现有效辩护标准的基础上,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有效辩护与传统有效辩护的异同,总结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律师对被追诉人有效辩护应需具备的条件,并明确认罪认罚制度下律师进行有效辩护,对于保障被追诉人辩护权的必要性。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经明确、实施并逐步的完善过程中,结合我国对认罪认罚的被追诉人有效辩护的立法和司法方面的现状,对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律师的辩护活动凸显出的客观问题,比如:辩护质量不高、量刑协商辩护不充分、诉讼阶段程序中律师帮助衔接不恰以及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权利保障不足等问题,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中相关制度的比较分析,结合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特点,吸取国外有益经验并提出解决上述问题的建议,更好的实现律师对认罪认罚被追诉人的有效辩护。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以及适用过程中,对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贡献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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