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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贪污受贿类案件数量日益增加,加之行贿、受贿类案件复杂多变的特点,司法实践中开始出现行贿人委托中间人参与贿赂的情况,尤其是近两年截贿行为的不断出现,并且参与截贿的方式多变、手段复杂,在司法实践中亦难以定性。之所以难以对截贿行为进行刑法上的定性,一是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其乏明确规定,二是因为司法实践中也未形成统一意见,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争议不断,各地法院同案不同判现象时有发生。为解决这一难题,本文从截贿行为本身着手,就其行为方式、特征展开讨论,在此基础之上对截贿行为进行分类。随后站在截贿行为合理评价的基本立场上对不同类型的截贿行为进行分析、评判,最终对其法律定性作出准确的评价。希望本次调研结果能为今后该主题的研究提供参考,为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区分罪与非罪,提供充分的理论支持。
本文共计约4万两千字,除导论外正文共分为三章。
第一章:截贿行为之解析
这一章意在对截贿行为进行解析,为后面解决犯罪评价问题奠定讨论基础。截贿行为是指在贿赂犯罪过程中,行贿人和受贿人以外的第三人即中间人接受行贿人转交财物的委托之后,将财物部分或者全部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解析认为:(1)截贿行为分别是接受行贿人给付财物并允诺转交的行为和转交财物过程中截留财物的行为两种行为的集合。(2)截贿行为中的财物从给付人角度为不法委托给付物,从中间人角度上属于非法所得物,所有权归属于国家(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9条和《刑法》第64条之规定)。(3)截贿行为与贿赂犯罪行为之间具有关联性,同时又有相对独立性的基本特征。(4)截贿行为分为四种类型:中间人单纯转交中无转交截贿、单纯转交中有转交截贿、介绍贿赂中无转交截贿以及介绍贿赂中有转交截贿。
第二章:截贿行为刑法评价的基本立场
本章通过对于不同类型截贿行为的法益侵害分析,建立截贿行为刑法评价的基本立场。论文认为:(1)不同类型截贿行为侵害的法益不尽相同。其中,单纯转交中无转交的截贿行为侵害了单一法益——财产法益,单纯转交中有转交截贿行为侵害了双重法益(行贿罪法益和财产法益),介绍贿赂中无转交截贿行为也侵害了双重法益(介绍贿赂罪法益和财产法益),介绍贿赂中有转交截贿行为则侵害了三重法益(分别是介绍贿赂犯罪法益、行贿罪法益和财产法益)。(2)刑法学界对于截贿行为的三种评价立场均有缺陷。其中,贿赂犯罪从属评价的立场注意了截贿行为与贿赂犯罪的关联性,但忽视了截贿行为自身的独立性。单独评价的立场与此相反,注意了截贿行为自身的独立性,但忽视了截贿行为与贿赂犯罪的关联性,而且,具体单独评价的立场也存在不足。数罪评价的立场将所有的截贿行为一概认定为数罪不合理。(3)截贿行为刑法评价的基本立场应当是根据截贿行为类型分类评价。具体是:对于单纯转交中无转交截贿行为应当单一评价,单纯转交中有转交截贿行为和介绍贿赂中无转交截贿行为应当双重评价,介绍贿赂中有转交截贿行为应当综合后双重评价(对介绍贿赂和行贿根据想象竞合的处理原则综合后与截留财物行为双重评价)。
第三章:截贿行为的具体刑法评价
本章在提出第二章分类评价立场基础上对于具体截贿行为作出最终的刑法评价,并对导论中提及的司法案例进行评论。首先对不同类型截贿行为分别作出如下具体评价:第一,对于单纯转交中无转交的截贿行为,因为只存在截留全部财物的行为,符合中间人变占有为不法所有的结构形式,应当评价为侵占罪。第二,对于单纯转交中有转交的截贿行为,截留财物的行为应当评价为侵占罪,转交财物的行为应当评价为行贿罪,最终以侵占罪和行贿罪数罪并罚。第三,对于介绍贿赂中无转交的截贿行为,截留财物的行为成立侵占罪,介绍贿赂行为满足情节严重的评价为介绍贿赂罪,最终以侵占罪和介绍贿赂罪数罪并罚。第四,对于介绍贿赂中有转交的截贿行为,截留财物的行为应当评价为侵占罪,介绍贿赂中转交财物的行为既符合行贿罪帮助犯也符合介绍贿赂罪,根据“从一重处罚”原则以行贿罪评价,最终以侵占罪和行贿罪数罪并罚。然后文末在理清司法裁判思路的基础上对导论中提及的案例类型进行再判断,指出司法判决中的遗漏,并提出正确合理的司法观点以此回应司法分歧。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本文的创新之处:
1.就截贿行为法律定性分析层面,很多学者直接论述截贿行为的定性评价而没有对截贿行为进行解析,应认为只有将截贿行为解构的基础上,厘定财物的性质和归属厘清,才可在此基础上对截贿行为的法律定性进行分析和评价。
2.大多数学者只是对个案进行分析,本文在对截贿行为进行分类的基础上综合分类评价,为司法实务类型化分析提供指导意见。
3.以往学者对于截贿行为的法律定性上所作的分析和研究,大多得出的结论是片面性的,并没有对截贿行为进行全面的论述;本文在充分学习全部相关刑法理论的基础之上,全面收集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各类截贿案件,并逐一进行归类,对各类截贿案件逐一进行分析和定性,并将结果汇总,以得出全面、准确的结论。
本文的不足之处
刑法理论功底不深,文中对于理论批驳和观点创新方面缺乏深入见解。在语言表述上可能存在功底不佳,对相关表述不够简洁明了,行文略显拖沓。
本文共计约4万两千字,除导论外正文共分为三章。
第一章:截贿行为之解析
这一章意在对截贿行为进行解析,为后面解决犯罪评价问题奠定讨论基础。截贿行为是指在贿赂犯罪过程中,行贿人和受贿人以外的第三人即中间人接受行贿人转交财物的委托之后,将财物部分或者全部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解析认为:(1)截贿行为分别是接受行贿人给付财物并允诺转交的行为和转交财物过程中截留财物的行为两种行为的集合。(2)截贿行为中的财物从给付人角度为不法委托给付物,从中间人角度上属于非法所得物,所有权归属于国家(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9条和《刑法》第64条之规定)。(3)截贿行为与贿赂犯罪行为之间具有关联性,同时又有相对独立性的基本特征。(4)截贿行为分为四种类型:中间人单纯转交中无转交截贿、单纯转交中有转交截贿、介绍贿赂中无转交截贿以及介绍贿赂中有转交截贿。
第二章:截贿行为刑法评价的基本立场
本章通过对于不同类型截贿行为的法益侵害分析,建立截贿行为刑法评价的基本立场。论文认为:(1)不同类型截贿行为侵害的法益不尽相同。其中,单纯转交中无转交的截贿行为侵害了单一法益——财产法益,单纯转交中有转交截贿行为侵害了双重法益(行贿罪法益和财产法益),介绍贿赂中无转交截贿行为也侵害了双重法益(介绍贿赂罪法益和财产法益),介绍贿赂中有转交截贿行为则侵害了三重法益(分别是介绍贿赂犯罪法益、行贿罪法益和财产法益)。(2)刑法学界对于截贿行为的三种评价立场均有缺陷。其中,贿赂犯罪从属评价的立场注意了截贿行为与贿赂犯罪的关联性,但忽视了截贿行为自身的独立性。单独评价的立场与此相反,注意了截贿行为自身的独立性,但忽视了截贿行为与贿赂犯罪的关联性,而且,具体单独评价的立场也存在不足。数罪评价的立场将所有的截贿行为一概认定为数罪不合理。(3)截贿行为刑法评价的基本立场应当是根据截贿行为类型分类评价。具体是:对于单纯转交中无转交截贿行为应当单一评价,单纯转交中有转交截贿行为和介绍贿赂中无转交截贿行为应当双重评价,介绍贿赂中有转交截贿行为应当综合后双重评价(对介绍贿赂和行贿根据想象竞合的处理原则综合后与截留财物行为双重评价)。
第三章:截贿行为的具体刑法评价
本章在提出第二章分类评价立场基础上对于具体截贿行为作出最终的刑法评价,并对导论中提及的司法案例进行评论。首先对不同类型截贿行为分别作出如下具体评价:第一,对于单纯转交中无转交的截贿行为,因为只存在截留全部财物的行为,符合中间人变占有为不法所有的结构形式,应当评价为侵占罪。第二,对于单纯转交中有转交的截贿行为,截留财物的行为应当评价为侵占罪,转交财物的行为应当评价为行贿罪,最终以侵占罪和行贿罪数罪并罚。第三,对于介绍贿赂中无转交的截贿行为,截留财物的行为成立侵占罪,介绍贿赂行为满足情节严重的评价为介绍贿赂罪,最终以侵占罪和介绍贿赂罪数罪并罚。第四,对于介绍贿赂中有转交的截贿行为,截留财物的行为应当评价为侵占罪,介绍贿赂中转交财物的行为既符合行贿罪帮助犯也符合介绍贿赂罪,根据“从一重处罚”原则以行贿罪评价,最终以侵占罪和行贿罪数罪并罚。然后文末在理清司法裁判思路的基础上对导论中提及的案例类型进行再判断,指出司法判决中的遗漏,并提出正确合理的司法观点以此回应司法分歧。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本文的创新之处:
1.就截贿行为法律定性分析层面,很多学者直接论述截贿行为的定性评价而没有对截贿行为进行解析,应认为只有将截贿行为解构的基础上,厘定财物的性质和归属厘清,才可在此基础上对截贿行为的法律定性进行分析和评价。
2.大多数学者只是对个案进行分析,本文在对截贿行为进行分类的基础上综合分类评价,为司法实务类型化分析提供指导意见。
3.以往学者对于截贿行为的法律定性上所作的分析和研究,大多得出的结论是片面性的,并没有对截贿行为进行全面的论述;本文在充分学习全部相关刑法理论的基础之上,全面收集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各类截贿案件,并逐一进行归类,对各类截贿案件逐一进行分析和定性,并将结果汇总,以得出全面、准确的结论。
本文的不足之处
刑法理论功底不深,文中对于理论批驳和观点创新方面缺乏深入见解。在语言表述上可能存在功底不佳,对相关表述不够简洁明了,行文略显拖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