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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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修订的新行政诉讼法正式在行政诉讼法中规定了确认无效判决,2018年的行政法司法解释又对其作出了补充和完善。但是确认无效判决作为一项新的判决制度,到目前为止在我国已经实行了6年。对规范进行解释的同时,也要注意结合司法实践之中的案例对其进行研究。首先对确认无效判决制度进行综观剖析。确认无效判决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公定力学说和抵抗权理论。有限公定力学说是无效行政行为的理论基础。抵抗权和无效行政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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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修订的新行政诉讼法正式在行政诉讼法中规定了确认无效判决,2018年的行政法司法解释又对其作出了补充和完善。但是确认无效判决作为一项新的判决制度,到目前为止在我国已经实行了6年。对规范进行解释的同时,也要注意结合司法实践之中的案例对其进行研究。首先对确认无效判决制度进行综观剖析。确认无效判决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公定力学说和抵抗权理论。有限公定力学说是无效行政行为的理论基础。抵抗权和无效行政行为之间的关系应当为相辅相成的关系。其次就确认无效判决的诉讼法定位而言,在德国确认无效判决具有独立性,在日本确认无效判决具有所谓的补充性,在我国确认无效判决是具有独立性地位。确认无效判决的功能包括保障了公民抵抗权的行使、开辟了新的救济途径、提供了监督行政权的另一种方式三方面。确认无效判决的救济属性应当是其最突出的一点功能。确认无效判决和其他判决方式也有明显的区别。其次,对确认无效判决的司法适用进行考察。从数据上来看,法院作出确认无效判决的案件数量显著上升。从行政行为类型进行分析,主要包括婚姻登记、房屋登记、行政协议等。通过司法实践的观察,可以发现确认无效判决在司法实践之中主要存在程序与审查标准两个方面的问题。在程序机制方面,主要表现为起诉期限的适用不同、各地法院对原告的举证责任的要求不同,确认无效判决和其他判决的转化混乱。因此也造成了大量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在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标准上,这是确认无效判决制度的核心问题。首先是关于统一认定标准的争议,不同法院对“重大且明显违法”统一标准理解不同。然后是不同法院对法条规范理解不同,在司法实践中也造成了大量同案不同判现象。最后,面对司法实践的问题,提出完善路径。在程序机制方面,应当对确认无效判决适用“适当期间”的标准。然后未来呼吁在立法上将确认无效判决不适用起诉期限作为法条确定下来。然后针对举证责任上,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观点应当受到批评,法院应当让原告提倡初步的证明责任。最后是确认无效判决和撤销判决的适用区分上,我国未来司法解释应当进一步加入新的释明制度,维持诉判一致性原则。在无效行政行为认定标准上,“重大且明显违法”的统一标准,包括“重大性”、“明显性”、“且”三部分内容。无效行政行为是严重违法的行政行为,“重大性”对其内部的违法性要求,“明显性”是其外部的违法性要求。但是还是要结合域外“重大且明显违法”概念对其进行进一步的扩充。比如法院应当在具体案件中把握价值衡量的原则。针对法条明确列举的三种情形进行详细地解读和阐释。最后结合德国法,未来在司法解释中应加入新的明确列举的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具体包括违反法定公序良俗原则,行政机关要求相对人进行违法行为等。这样从制度和认定标准对确认无效判决进行补充,能够增强确认无效判决的可操作性,实现确认无效判决设立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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