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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承包”是我国治安管理实践中出现的一种新型管理方式。“治安承包”的出现并非偶然,它是我国转型期内严峻的治安形势和不断变迁的行政法理念共同作用的结果。日益严峻的治安形势、公安部门警力有限、行政法理念的转变等大背景为“治安承包”的出现提供了契机。从功能视角出发,“治安承包”具有现实的合理性,是一种有益的尝试。“治安承包”使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的单边治理模式向多元合作治理模式转变,公安机关由治安事务的垄断者变为治安事务的委托者和实际执行的监管者,这种转变日益得到实际部门的重视和认同。“治安承包”通过引入市场机制,将部分治安管理职能转由私人履行,提高公众对治安防范的参与程度,实现社会治安的多元化治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我国当前警力不足的困境。符合行政效率、满足现实需要以及良好的实践效果是“治安承包”萌生和发展的内在动力。然而,“治安承包”也为传统的行政法理念带来了挑战。现代行政法治国家中的治安管理权总是处于公法的核心地带,是专属于行政机关的权力,私人是不能够代替行政机关行使的,“治安承包”却打破了这种传统。“治安承包”意味着国家职能向民间转移,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和趋利的价值取向很有可能会威胁到甚至践踏公民的权利,行政权也很有可能会偏离公共性的轨道,公安机关也会因职能转移而出现懈怠或不作为。从规范视角看,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治安承包”的合法性受到质疑,运行过程中缺乏规范化引导。行政法作为规范行政行为的依据,不能对治安管理领域内出现的这种新现象漠视且不作为,如果长期缺乏法律的回应必然会引起社会秩序一定程度上的失范。因此,本文以“治安承包”为研究对象。文章分析了“治安承包”产生的背景,通过梳理目前我国“治安承包”的实施现状,从行政法的视角总结出其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讨论“治安承包”的合法性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完善“治安承包”的路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