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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现代民法一项基本的不动产所有权形式,作为一项重要的民法制度已经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各国民事立法所普遍确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物业管理关系极其密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物业管理的权利来源,是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理论基础。物业管理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必然结果。因此,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关系,需要规范化和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我国物业管理制度起步较晚,无论是立法上还是实践上都不尽完善。关于物业管理的法律很少,仅仅在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有一些规定。其他的关于物业管理的规定散见于《物业管理条例》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常委会颁布的物业管理方面的地方法规,效力等级低。目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下的物业管理存在诸多问题。例如业主委员会问题、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保护问题、物业管理交接问题和物业服务收费问题,但实践中并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和具体可行的解决方案。因此,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问题,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的执行机构,在履行职责时容易超越决策机构的职责界限,职责和利益不对等,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造成这种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立法不完善和产权的分散性导致业主委员会操控业主大会。因此,在实践中应强化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责任,明确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报酬和资金来源,建立业主委员会监督机制。物业管理企业经常要承担开发商在房屋建设和售房中遗留的问题,责任范围的扩大无形中增加了物业管理企业的风险和责任,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保护出现了不平衡。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立法不完善和体制不健全。因此,应逐步完善“建管合一”,建立物业保证金制度。物业管理交接纠纷不仅影响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的正常生活秩序,也对物业管理公司的企业形象产生很大负面效应。物业管理交接纠纷可以通过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由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居民委员会或其它第三方调解解决,申请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处理,提交仲裁委员会裁决和诉讼的方式解决。物业服务收费问题是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纠纷的主要焦点,造成纠纷的主要原因是物业管理市场欠缺规范化和立法制度不完备。完善物业服务收费制度,应完善欠费催缴程序和拒交物业服务费纠纷的法律解决机制,应建立物业服务收费的缓、减、免缴制度,应完善当前物业服务收费的双轨制定价方式,完善物业服务收费预算控制,改革物业收费主体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