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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研究是基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性和现实的严峻性。近些年频繁爆发的食品安全危机将矛头纷纷指向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对食品安全进行源头治理,即关注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已经成为我国政府监管部门和学界普遍认同的观点。 但对国内外学者相关文献的梳理发现:(1)从研究对象来看,对于食品深加工领域的研究较充分,对于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研究较少;(2)从研究基础来看,信息不对称理论是众多文献研究食品安全问题的理论基础,除此之外还包括外部性、市场结构说等,但研究往往基于单个理论,综合性研究尝试较少;(3)从研究视角来看,产业链治理和政府治理作为研究的两大方向吸引了大量关注度,但对于两种治理方式的结合和互动研究较少;(4)从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行为主体的研究来看,基于某一个行为主体视角的研究较多,而将各相关主体纳入同一分析框架的研究较少。 基于此,本文尝试从农产品特性出发,研究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模式的选择,探寻契约治理模式和政府治理模式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作用机理。本文主要研究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农产品特性因素,决定农产品需要有别于工业品的质量安全治理方式。首先,农产品产业特性决定了农产品生产者(农户)在价值链上的弱势地位,在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下容易产生“潜在”的机会主义动机,降低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以获得更大利润空间;其次,农产品生产特性,包括农产品生产复杂性和非标准化,决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增加了农产品生产者的质量控制成本,从而提升了农户的机会主义动机。最后,农产品质量安全测量特性决定了消费者不能或不愿独立承担该类成本的支付。成本和受益主体不一致,降低消费者获取并分享质量安全信息的意愿和能力;当生产者也缺乏主动提供质量安全信息激励时,市场失灵出现,需要寻求组织或制度安排。 (2)农业契约模式的演进为现代农业的发展提供了诸多可选择的组织类型。但农业和农产品的特殊性决定了农业契约的不完全性,正式契约的作用被削弱,滋生了契约主体的机会主义动机。基于自我履约的非正式契约治理——关系契约可以有效弥补正式契约的不足。关系契约通过利益导向和关系导向两种作用机制保证农业契约的自我实施,降低农产品生产者的机会主义行为,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两种导向机制的作用机理是:利益导向性的关系契约治理通过声誉机制和未来合作收益的预期,激励契约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加强合作,保持契约稳定;关系导向型的关系契约治理通过信任机制、学习机制、互惠机制和共同价值观的引导,保持行动一致性。 (3)政府规制对契约治理的作用机理是,通过建立权威监管主体、完善法律法规、强化执行力度、改善信息体系,塑造政府“强规制”角色类型,并向生产者进行信号传递,一方面通过声誉机制的作用降低生产者机会主义行为动机,另一方面生产责任主体可追溯有利于提高契约双方对共同价值观的强化意识,影响关系契约的实施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