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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突发事件频发,行政应急处置权在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是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不二选择,其有效行使能快速平息事态,恢复社会秩序,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给公民、社会、国家带来的损害。正是基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强大功能,行政应急处置权在2003年“非典”事件之后,得到不断的扩大。与此同时,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不断发展,公民法治意识、权利意识不断提高,对政府公权力的行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就常态下的行政权力而言,行政应急最大的特征就是扩张性,这种扩张性也决定了其不容被滥用。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来看,程序问题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然而,行政程序作为行政活动中的原则和规则体系,特别是应对突发事件时对于提高行政效能,更合理的规制非常态下行政权力的行使,维护人民利益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2007年,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颁布并实施,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救援和事后恢复在该法中具有较为细致的规定,这是我国第一次从法律层面对行政应急处置权进行规定并授权,但统观全法及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突发事件中行政应急程序的规定并不系统、不完善。本文主要是从突发事件的基本理论入手,提出行政应急处置权这一概念,强调行政应急处置权的程序控制的重要性,并从行政应急处置权的特征及我国行政应急制度的发展来体现出行政应急处置权的行使当前在我国所存在的问题,并从程序控制角度提出自己的建议。本文框架如下:第一部分为突发事件行政应急处置权的基本理论和行政应急处置权程序控制的重要性介绍,并着重阐述了本文采用行政应急处置权而非行政应急权力这一概念的理由。第二部分为我国行政应急制度的发展与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从行政应急制度的发展入手,指出突发事件的频发以及法治社会的不断发展使得行政应急处置权不断扩大,亟需行政应急程序的控制,并指出了我国行政应急程序的立法缺失及行政应急程序缺乏科学性和规范性的问题。第三部分为域外行政应急制度的借鉴,简要分析了美、日、德三国的行政应急制度,并从中总结出了对我国的启示。第四部分是为行政应急处置权的有效行使提出笔者的建议,主要是从行政应急程序应遵循的原则入手,提出我国应完善行政应急程序立法,并从与行政应急程序息息相关的应急预案入手,提出应重视应急预案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