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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除前言和结论外,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介绍我国现行的有关持续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定、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第三部分针对持续性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第一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理论基础。该部分先从投资者利益保护、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性、监督上市公司经理层、市场监管几个方面分析讨论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价值所在;然后从资本市场有效理论和信息不对称理论对信息披露制度的意义等角度,阐述了信息披露的经济理论基础。最后根据信息披露的法律价值和经济理论基础,提出了信息披露制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真实性、充分性、及时性、可比性、可理解性。第二章 我国持续性信息披露的现状、问题及成因。该部分先对我国目前持续性信息披露的立法现状加以简要介绍,然后分别对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规定进行了详细介绍;接下来介绍了我国持续性信息披露存在的披露的信息不真实、不及时、不充分等问题;最后从宏观(证券市场功能定位错误、监管机关和中介机构监督不力、会计准则体系不健全)和微观(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会计人员作用失衡)两个方面分析了我国持续性信息披露问题的成因。第三章 我国持续性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完善。该部分按照信息的生成流程对持续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健全之处提出完善措施,是本文的重点部分。鉴于会计准则对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不但是会计信息的加工依据,也是注册会计师执业的重要依据,完善的会计准则体系是保证披露信息质量的基础),本部分从选择适合我国的会计准则制定基础、加强准则制定机构的独立性、提高准则制定人员的代表性等三个方面,对我国的会计准则制定体系的完善提出了建议。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保证信息披露质量和效率的前提条件,因此建议改变当前“一股独大”的现象,建立独立于公司经理层的内部审计机构,建立和健全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从而从源头上保证信息披露质量和效率。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合理与否是信息披露质量是否良好的关键,为使信息披露符合真实性、及时性、充分性等原则的要求,建议年度报告的报出时间予以缩短,半年度报告要经过审计,临时性报告中重大的标准应作进一步明确;在财务指标方面,建议加入主营业务利润与总资产的比值作为披露的项目。作为信息披露的鉴证者,注册会计师保持真正的独立性从而保持在审计中的超然地位,也是保证信息披露质量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建议提高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独立性,完善其法律责任体系,从而真正确保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监管部门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把关者,其监管质量和效率的高低对信息披露制度的质量<WP=5>和效率关系甚大,因此完善监管机构的内部机制以及建立和健全监管法规等,亦是完善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