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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是指,因反对公司的某些重大行为,股东享有的要求公司以公平价格购买其所持股份从而退出公司的法定权利。该机制对于维护少数股东的正当利益和保障公司重大行为的顺利推进都具有重要意义。作为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新增设的股东权利,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设立,基于平衡公司各方利益、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一种制度设计,是对股份回购禁止的一种例外允许。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克服了资本多数决的弊端,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但是,我国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适用情形存在适用范围过窄以及实务中难以操作等问题。本文从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基本理论入手,通过对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概念、设定原理等盘点,在重点分析该权利适用情形立法模式以及原因基础上,对我国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立法模式作出分析。然后,本文结合案例,检讨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并进一步对我国异议股东请求权适用情形应然规定作出讨论,以期对立法有所启发。全文共五个部分,具体的理论架构如下:第一个部分是问题的提出,通过两个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适用情形的案例的分析,本文以为有必要对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适用情形的行使标准作出界定,而此标准讨论必须回归到立法模式和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层面上来。第二部分是关于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基本理论,在此部分,本文重点是引入此概念并对该权利的设定原理作出详细的介绍与分析,为后文立法模式与立法规定的展开讨论奠定理论基础。第三部分是介绍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适用情形之立法模式,主要是介绍两种宽泛主义和狭窄主义的立法模式,然后分析立法模式产生的原因。然后从三个角度进一步探讨我国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适用情形的立法模式,最终得出确定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适用情形的标准.第四部分是我国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可能之适用情形。主要从三个方面来展开。一是公司分红问题,重点介绍该条款存在的问题以及学者对此修改意见,然后进一步提出完善的建议。二是公司章程的修改问题。重点从法条角度来解析我国公司法该条款的规定,并进一步指出公司章程修改其他重大问题能否作为该权利适用情形。同时,此处结合案例,特别讨论公司章程修改之限制股权转让的效力以及作为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适用情形的可行性。三是当事人约定设定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等其他情形。最后一个部分是结论,从整体的角度收拢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