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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是一个经济区,而并非行政区,包括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天津港三个功能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三个行政区,以及海河下游工业区(东丽、津南部分地区)。 天津市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规划、指导、协调各区的经济工作,滨海新区内各区人民政府、各功能经济区管理机构,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各自辖区的行政管理工作。这种管理模式具备“小机构、大服务、大社会”的优点,在滨海新区十多年的开发建设中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但随着滨海新区地域空间特点以及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这种管理模式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如:管委会作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对滨海新区内各区经济指导和协调作用有限,涉及到各区自身利益时,实际操作难度大;跨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跨区的环境治理问题难以协调;各区低效引进重复建设,难以形成符合新区整体发展的产业布局;管委会管理的社会事务增多等等,这些问题影响了滨海新区的整体发展。 因此,滨海新区的发展需要改进区域管理模式。本文回顾了深圳和上海浦东新区区域管理模式的改革历程,通过对体制、政府组织结构及其机构设置的详细分析,得出对滨海新区的启示,认为应该发挥原有体制的优越性,并借鉴深圳和上海浦东新区体制改革的经验和原则,形成设计滨海新区新体制的思路。针对滨海新区内各行政区各自为政的现状,改进区域管理模式涉及到是否调整行政区划的战略选择。本文介绍了滨海新区行政区划调整的思路、原则、具体方案设想,重点分析了行政区划调整的可行性,认为在近期不应调整滨海新区的行政区划,而应将“综合行政”的理念运用到滨海新区的管理之中。“综合行政”理念提倡社会多主体共同参于到区域管理之中。具体的说,就是要在滨海新区大力发展中介组织、完善法制环境、构建服务平台,最重要的是各行政区政府要转变政府职能,以此来解决滨海新区发展所遇到的问题,促进滨海新区经济一体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