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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了个人雇主的替代责任制度,与《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的单位侵权侧重点不同。个人雇主的替代责任的无过错归责原则存在法律逻辑和实务的弊端,过度损害雇主的利益,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法官应用技术手段实现无过错到过错的穿越。《侵权责任法》第35条未区分雇员和具有独立人格独立责任的承揽人,司法实务易一刀切判案。雇主替代责任需要雇主的追偿权制度,权利的配置上宜损害结果作为决定因素,过错程度作为参考因素。雇主替代责任的责任分配上,不是出现损害雇主就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替代责任制度应当存在独立的免责事由。本文以法条为切入点层层分析雇主替代责任,以期对我国替代责任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