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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在矿业开发中忽视环境保护,导致大量土地及自然景观遭到破坏,生态环境不断恶化;因采矿诱发的地质灾害频繁发生,矿区环境污染日益严重。随着我国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冲突日益严重,人们已经逐步认识到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才是整个社会发展的基础。这种经济与环境利益关系的扭曲,不仅威胁着不同地区间和不同人群的和谐,更为重要的是使生态环境的保护面临着非常大的困难。解决这类问题的途径之一,就是建立与完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2007年8月,原国家环保总局出台的《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建立矿业开发生态补偿长效机制,联合有关部门推动建立矿山生态补偿基金,按照企业和政府共同负担的原则加大矿山环境整治力度,“多还旧账”等。我国的生态补偿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相比国外而言,存在很多的不足。因而,我国需要加强对国际上矿业开发生态补偿的研究,为我所用。论文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矿业开发造成的生态环境问题的分析,指出确立生态补偿的必要性。然后介绍生态补偿的涵义、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涵义和基本内容、并总结了生态补偿的本质特征。第二部分,主要介绍矿业开发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涵义和理论基础,为整篇论文打下理论基础。第三部分,介绍了我国矿业开发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现状和我国矿业开发生态补偿的实践,对我国矿业开发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急需解决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总结。第四部分,介绍了美国、澳大利亚和菲律宾等国家的矿业开发生态补偿实践,并对国外矿业开发生态补偿的经验进行了总结。最后一部分,主要论述我国矿业开发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完善,通过前面四部分的介绍,总结了几点完善矿业开发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建议。论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对我国矿业开发生态补偿的现状进行了梳理,通过介绍国外矿业开发生态补偿的实践,总结了国外矿业开发生态补偿对我国的借鉴,最后结合我国的现状提出几点完善我国矿业开发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建议,尤其要对矿业开发中的“新帐”和“旧账”问题的解决区别对待,矿产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向生态目标倾斜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