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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是高科技发展的产物,从其出现开始理论界就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人肉搜索体现了民主、自由、平等、人权、正义等法律价值,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行使舆论监督权的表现,也是公民的言论自由权的一种表达方式。另一种观点认为,人肉搜索容易演变成网络暴力,造成对公民人格权的侵犯,主张取缔人肉搜索以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作为一种信息搜寻方式的“人肉搜索”,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和信息自由的重要表现,“人肉搜索”在客观上能对违法和违反道德的行为产生震慑作用,取缔“人肉搜索”有因噎废食之嫌。当隐私遭遇“人肉搜索”时,首先应当明确人肉搜索行为自由的特点及法律对人肉搜索行为自由的限制,方能给予“人肉搜索”恰当的法律地位与合适的制度框架。法治发达国家平衡网络侵权和隐私权保护的实践,为解决隐私权与“人肉搜索”冲突难题提供了借鉴,立法、司法中通过运用利益衡量方法、价值分析的方法,适用比例原则、价值平衡的原则、最小损害的原则等可有效协调基本权利的冲突,使不同基本权利均能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因此,一方面完善涉及网络侵犯隐私权立法,加强对个人合法隐私权的保护,另一方面加强对网络运营商的管理,从技术安全层面加以规范,是协调人肉搜索与隐私权保护的应对之策。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三大部分组成,其中正文分四个部分,主要如下:第一部分具体阐述了人肉搜索的概念、特征,来源和它的双重性质,它的出现一方面是人们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的重要表现,也是人们信息共享的平台,为人民的生活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由于人肉搜索的运用不当对隐私权的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由于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规制的缺乏、网络经营商的利益驱使和网民的网络道德的缺失等原因致使人肉搜索侵犯隐私权的现象越来越严重。第二部分主要从法律价值的角度出发,通过对法律价值的分析引出了人肉搜索的法律价值,人肉搜索的法律价值有很多,比如民主、自由、人权、平等、正义等等,本文着重分析了人肉搜索的两大法律价值:民主和自由,即公民的舆论监督权和言论自由,这两种权利是公民的重要政治权利和自由,同时介绍了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人肉搜索的规制现状。与人肉搜索在我国的影响力相比,我国法律法规对人肉搜索行为规制的匮乏是我国法律亟待解决的问题。第三部分对人肉搜索自由和隐私权保护范围进行合理界分,自由是相对的,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自由,人肉搜索行为自由作为自由的一种同样具有相对性,应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同时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格权利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理应受到法律的系统保护。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进程,隐私权也在不断地发展变化,在目前的网络环境下,隐私权在主体、范围和性质方面都有突破的趋势。第四部分通过对美国与欧盟在网络侵权和隐私权保护方面的情况分析,当人肉搜索与隐私权相遇产生冲突时,针对我国隐私权保护的匮乏的现状,建议我国在借鉴西方先进国家隐私权保护和网络侵权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我国系统的隐私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同时针对人肉搜索在我国影响的巨大,还要制定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规定,以及对人肉搜索进行法律调整。另外在立法、司法中还可以通过运用利益衡量方法、价值分析的方法,适用比例原则、价值平衡的原则、最小损害的原则等来有效协调这两种基本权利的冲突,使这两种基本权利均能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