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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劳动改造是我国监狱工作的主要组成部分,罪犯劳动生产是国家通过监狱这个国家机关实施的刑罚执行手段。传统的报应刑观念目前看来依然深入人心,社会普遍心理认为罪犯参加劳动是非自愿、强迫的,是罪犯对自身所犯罪行的应得惩罚,因此,长期以来存在忽视保护罪犯作为人、作为公民应当享有的权利的情形。尤其是罪犯在劳动改造中受伤致残、致死应该如何补偿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给监狱实际工作造成了困扰。现今监狱在处理罪犯工伤事故时,一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等规定展开补偿工作。但是,由于《监狱法》的规定过于模糊,《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制定的时间较早、标准很低,在实践中诉诸法院的案例显示,法院认为罪犯工伤补偿既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也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同样,罪犯工伤补偿也不符合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因此,造成了工伤罪犯应有权利得不到保障又诉求无路的尴尬局面。这容易引发工伤罪犯与监狱之间的矛盾冲突,严重者甚至会影响到监狱的正常工作秩序。产生此类现象的原因在于我国现行的罪犯工伤补偿制度存在规定模糊不清,补偿标准过低,相关制度设计不合理等问题。罪犯工伤救济是人权保障必不可少的组成内容。随着我国法治水平的不断提升,罪犯的相关权益保障问题逐渐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视。正确对待和处理罪犯工伤补偿问题、保障罪犯合法权益,既能够提升我国人权保障水平,又能处理好监狱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因此探讨罪犯工伤补偿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论证罪犯依法享有生命权、人身权利和劳动权着手,深入分析罪犯劳动的特殊性,得出罪犯劳动属于事实劳动的结论。第二部分重点在于论证监狱的劳动管理权属于行政权,在监狱劳动管理中监狱与罪犯之间是行政法律关系,监狱对罪犯工伤补偿的性质定性为行政补偿。第三部分着重从处理罪犯法律适用模糊,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制度不合理,补偿标准过低等几方面剖析了我国现行罪犯工伤处理制度存在的问题。文章最后则首先从建议废除原有《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由司法部制定新的有关罪犯工伤补偿的部门规章着墨,再从统一罪犯工伤鉴定模式、提高罪犯工伤补偿标准、建立罪犯工伤补偿基金、构建罪犯工伤保险制度以及赋予工伤罪犯诉权等方面着力,探索合理解决工伤罪犯补偿问题的途径,化解工伤罪犯与监狱之间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