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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国家认同的变迁影响到对国家统一模式的选择,尤其是对国家和平统一模式的选择。设法引导、促进或重塑分裂地区对整个国家的认同,对国家统一进程有重大而积极的影响。本文想要表达的意图为:在继续强调国家认同的民族主义来源的同时,应当提高对国家认同的自由主义来源的重视程度,以宪政精神面对两岸问题。这种宪政精神以国家结构的形态体现在构建国家统一模式的过程中就是要在对现状定位清晰、坚持一中原则的前提下,吸取联邦制的合理要素,使一国两制台湾模式与港澳模式真正有所区别,调整国家结构形式,以宪政共和政体对宪法层面的主权问题加以解决,从政体论上化约主权之争,消除台湾民众对自身权利无法得到保障的疑虑,提高国家统一模式的可行性与可接受度。这个过程包含的核心要素是通过国家权力横向和纵向配置和运行关系的改善,以宪政架构规范和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台湾民众的个人权利,促使台湾民众通过宪政对自身权利的维护产生对国家的认同,这种认同最终又使国内法/宪法意义上的主权合法性得到强化并得以稳固,以此根本性地解决统一问题。在这个过程中,两岸在逐步被纳入一个全新但有包容性的完整的宪政架构。同时,从国家认同的视角去理解和认识主权与宪政的内在联系,还能够将国家统一进程与沿着正确政治方向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总体战略部署紧密联系在一起,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这是本文的目的和意义所在。 绪论就选题和意义进行了相关说明,对先行研究及其遗留问题进行了综述,并提出了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基本观点。第二、三两章对国家认同、主权与国家结构形式的相关理论与概念进行了梳理,着重对自由主义国家认同、主权内涵与合法性来源、单一制与联邦制的融合趋势进行了研究;第四章对台湾数十年来的国家认同状况进行了历史的考察,认为国家认同与国家统一模式选择之间存在着高度相关性,国家统一模式的建构应当考虑如何适应台湾当前国家认同的现状以及如何促进台湾民众对一个中国的国家认同;第五章深入挖掘一国两制的理论容量,认为在两岸统一涉及国家结构形式调整的部分可以考虑加入部分联邦制的要素;国家结构形式反映的是国家权力运行方式,对国家结构形式的调整实质上是为了通过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建构和完善宪政体系、更好地实现和保障公民权利,具有深刻的宪政含义,而通过一国两制实现国家统一的最终目的同样是为了在一个统一国家的架构下更好地实现和保障全体公民的权利,二者是相一致的。因此,建构与港澳模式有所区隔的一国两制台湾模式,不仅有助于促进两岸统一,站在宪政的角度还可以不再就统一谈统一,而是把两岸的统一纳入建构和完善宪政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保障公民权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之中;本文认为宪政理念和精神同样应当贯彻于过程模式之中,表现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框架的建构;从宪政的角度来看,对国家权力运行的规范、国家结构形式的调整以及宪政体系的建构的完善都是长期的,真正的终局模式应当是一个统一而强大、实现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宪政国家。以上也是本文的创新意义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