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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监护制度构建于计划经济时代,作用于现在,已显老态,种种定位与规制的缺失,影响着社会的和谐运行。本文分析了我国现行监护制度的利弊与得失,在肯定了现行监护模式设计的同时,找到不足与缺陷;并从监护的基本概念、性质入手,寻找监护制度的定位,同时为了解决现行监护法律体系过于粗放,缺乏规制的问题,对相应的规制原则和方法进行了研究。文中的第一部分主要解决监护的定位问题。分析讨论了监护与亲权、监护的基础概念和性质等内容,确认了监护是国家或在国家监督之下,监督和保护民事行为能力缺失人的制度。其次结合民事权利义务和民事利益的基础概念入手,研究监护的权利义务属性及其客体,提出了权利与义务的边界问题及解决方法;并分析了监护中权利的绝对权与相对权、支配权与请求权的属性,以及不同属性权利义务的相应规制方法。第二部分首先从利益的概念入手,研究其内涵和外延的丰富性。其次研究和确认了未成年人与成年被监护人的利益及衡量原则,即适用于未成年人的“利益最大原则”和基于成年人社会角色的丰富性、冲突性及人权理念得出的适用于成年被监护人的“保护利益原则”。随后针对几种特定的监护关系进行分析,以求解决不同类型的监护关系的定位与规制:1、分析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监护关系,在既认可其利益具备一致性、确认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的同时,提出父母不但要正视未成年子女的独立人格及成长带来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增长,还应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志与选择,同时反对为父母设置过重的义务和负担;2、分析配偶担任监护人时身份的重合,解决夫妻间权利义务关系与监护关系的冲突与协调,指出当权利义务发生冲突时,应有位阶,首先应尊重婚姻自主权,即婚姻自主权的行使高于监护义务的履行;同时对被监护人的婚姻解除权的性质及行使进行分析。3、研究学校的监护人地位以及委托监护关系中学校的定位,明确了一般情况下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教育管理关系并非监护关系;同时明确了学校作为法人具备监护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受托监护;并且分析了在受托监护的情形下,其教育机构职责和监护职责的竞合以及管理责任、违约责任和监护责任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