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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抵押权的实现既是发挥抵押权功能的必要前提和关键,同时也是抵押权人的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的重要基础。因此,抵押权能否便捷、高效地实现是抵押担保制度的瓶颈环节,关系到其现实价值的最终体现。我国早在2012年8月《民事诉讼法》修改以前,就对抵押权的实现问题制订了相关的法律制度,为抵押权的实现提供了较为完整的依据和规范,然而由于这些制度设计本身存在着规定过于简单、缺乏操作性等弊病,加之配套的具体程序性规范迟迟未能出台,抵押担保实践中仍然存在抵押权实现效率低、代价高致使相关权利人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的现象,直接降低了抵押担保制度的有效性,使得抵押权功能设计流于形式,从而影响抵押担保制度价值的实现。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一章中专门增加“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节,从而为《物权法》规定的抵押权的法定实现程序确立了具体的操作规范。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依然存在着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本文以抵押权实现的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在将理论层面与实务操作层面的有效性以及可行性分析相结合的基础上,探讨了抵押权实现中的基本理论、实现程序、实现方式以及行使期间等问题,并通过对相关制度进行比较法上的对比分析,梳理总结出我国抵押权实现制度的立法沿革及存在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我国相关立法的具体建议,以期在司法实践中能更好的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制度,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抵押权制度的现实价值。本文正文共分为四部分,综合阐述如下:第一部分为抵押权实现的概述,主要阐述了抵押权的涵义、抵押权实现的概念、意义以及条件。抵押权实现从本质上说包含两个阶段,一是抵押物变价,二是债权人优先受偿,这两个阶段前后相互衔接,互为条件。抵押权实现只有满足了高效与公平的要求,才能使抵押权之融资与担保功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同时也才能平衡抵押权人、抵押人以及普通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是抵押权有效存在;二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第二部分为抵押权实现的程序。本部分内容涉及对抵押权实现程序的域外立法考察,其中包括抵押权的约定实现程序法定实现程序,以及我国法律规定的抵押权实现程序两大方面。其中抵押权约定实现程序的域外立法考察中,本文分析了禁止模式、允许模式这两种约定实现方式的利弊以及诉讼立法模式、非诉讼立法模式这两种法定实现程序的利弊。在此基础上,梳理总结了我国法律规定的抵押权实现的约定程序和法定程序。最后阐明了我国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抵押权实现的法定程序的有关具体问题。第三部分为抵押权实现的方式。抵押权约定实现程序和法定实现程序下有着不同的实现方式。本文首先从比较法的视野,介绍了两大法系关于抵押权实现方式的一些先进立法例,随后介绍了我国法律规定的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包括约定实现程序中的协议折价、协议拍卖以及协议变卖三种实现方式;以及法定实现程序下的两种实现方式,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抵押权实现方式的建议。第四部分为抵押权的行使期限问题,主要包括抵押权行使期限的性质、作用以及对我国法律关于抵押权行使期限方面规定的评析和完善等三个方面的内容。抵押权的行使期限对于抵押权的实现来说至关重要。对于这一问题,国外主要有三种立法模式,即诉讼时效模式、除斥期间模式以及公示催告除权模式。而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不尽一致,《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本身语义模糊,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借鉴先进立法例尽快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以补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