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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民国时期中国农村合作运动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四川农村合作运动是二、三十年代中国社会思想、政治、经济等各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清末民初,西方合作主义理论传入中国,合作运动逐步在中国社会各个领域兴起。国民政府成立后,制定了一系列推行合作运动的政策,以政权力量推动合作运动的发展。川政统一后,中央政府的政策在四川也获得了贯彻落实的有利条件。同时,当时急待振兴的四川农村经济亦迫切需要合作运动的推进。正是在这一历史条件下,四川农村合作运动长足进取,创造了前所未有的业绩。
川政统一前,“防区制”下的川省合作事业发展始终是裹足不前,零星的合作事业仅是少数合作主义信奉者的民间行为。川政统一初期,出于“剿匪区”农村善后的需要,四川省政府在通江、南江、巴中等“剿匪”区组织了大量救济性质的合作预备社,农村合作运动得以初步发展。全面抗战爆发后,随着国都西迁重庆,川省成为抗战大后方的中心区域,四川农村合作运动进入全面快速发展时期。抗战结束后,四川农村合作运动并未受到内战太多干扰,合作运动呈惯性发展的趋势。在合作运动前期,农村信用合作社“一枝独秀”,但随着合作政策的调整,其他种类的合作社也获得了较大发展,各类业务的合作社发展趋于平衡。
本文主要从合作行政、合作教育、合作金融以及合作社组织结构等方面探析了民国时期四川农村合作运动的基本状况。民国时期,四川建立了省、县两级合作行政系统,为农村合作运动的正常开展提供了一定的组织保障和指导力量。但由于合作行政经费缺乏,合作指导人员待遇微薄以及指导人员严重不足等原因,合作行政发挥的作用有限。合作教育分为合作指导人员教育、合作社职社员教育以及一般民众教育三种类别。由于教育经费不足,受训人员有限,合作教育效果并不明显。为了落实农村合作贷款,推进农业经济发展,四川建立了以省、县两级合作金库为核心,农本局、中国农民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交通银行、中央信托局等国家行局共同参与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在合作金融体系建立和发展的过程中,不仅由国家行局认购金库的股本,而且由辅导行局操控金库贷款的供给以及人事的任命,合作金库基本没有自主权力。贷款是合作金库的主要业务,由于贷款的数额有限、期限太短,合作金库的贷款业务不能满足农民的实际需求。从合作社的组成结构看,社员的“有产化”程度极高,其主体是“有产”的富农和中农,贫农往往不易加入合作社。合作社的理事和监事主要由地方上较有权势的土劣,士绅或保甲长担任。虽然社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但是掌管合作社实权的是把持社务的理事主席和监事主席。
本文最后从“国家权力-乡村社会”角度,剖析了民国时期的四川农村合作运动。四川农村合作运动不是单纯的经济运动,而是与新县制、保甲制紧密结合的具有浓厚政治色彩的运动,是国民政府试图运用国家权力控制乡村社会的一种重要手段。在农村合作运动的进行过程中,现代农业技术、农业金融等生产因素得到了一定发展和运用,对于改变乡村传统借贷结构、增加农业生产、促进农村现代化都起了一定程度上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