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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是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合作医疗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在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在经历了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的辉煌之后,合作医疗制度在80年代迅速走向衰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缺失的直接后果是导致农民健康水平下降。农村地区“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比率明显上升,农民的健康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挑战,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面对日益严峻的农村医疗卫生保障形势,2002年10月,中国政府明确提出要在全国农村逐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从2003年开始在全国部分地区进行试点。从试点运行的效果上看,总体平稳运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也存在着不少困难与问题。其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筹资机制亟需进行探讨。建国60多年来,中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两个阶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对传统合作医疗制度的延续和创新。就筹资机制而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一种改革和创新,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和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筹资体系中引入了政府财政补助,并且以县为最小单位进行统筹管理,同时也加强了对筹资运行的监管力度。然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筹资机制的运行绩效并不理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来自个人、集体和政府三方的资金都是不稳定的,具体表现在很多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信任度不高,集体筹资的来源难以保证,政府的出资力度严重不足。筹资机制的不完善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缺乏可持续性保证。来自安徽省的经验数据以及马鞍山市的实证分析表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筹资机制还存在着明显的制度性缺陷。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筹资机制可以考虑从需求方、供给方和监管方几方面共同推进。对于需求方来说,可以将现行的自愿性参合逐步转变为强制性。另外,外出务工的农民的参合问题仍需要解决。这需要改善筹资的程序,消除农民工的抵触心理。对于供给方来说,需要中央财政完善转移支付制度,适度向落后地区倾斜。对于监管方来说,则需完善相关监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