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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针对特殊类型的案件,犯罪人和被害人在自愿基础上,经司法机关调解,犯罪人真诚悔罪,取得被害人或者家属的谅解,从而达成和解协议,司法机关据此免除、减轻或者从轻对犯罪人进行刑事处罚的一种特别刑事诉讼程序。刑事和解制度旨在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和更加现实地保护被害人权益,同时保障犯罪人的权益,体现在司法中维护和保障人权的原则,能够更加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刑事和解制度起源于恢复性司法思潮,最早出现于美国,后在欧洲国家中相继以不同的形式出现并被确立。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是顺应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社会的理念和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而出现。本世纪伊始,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刑事和解制度进行了多方面研究和探索,提出了一系列的建议和构想。2012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第五篇特别程序中增加一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这标志着我国正式确立了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地位。《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通过后,相关司法部门有关刑事和解的探索和实践有了法律可依,并为进一步规范刑事和解制度的运用,制定了《刑事诉讼法》配套规则和解释,对刑事和解的细节及相关程序进一步规范。虽然刑事和解这一新制度在法律上正式确立,但在实际运用中,社会各界人士仍对刑事和解制度提出不同程度的质疑,各司法实践部门也对该制度进行了多次研究和探讨,这些都说明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还处在起步阶段很不成熟,需进一步完善。本文结合阜阳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和解制度的运行情况进行研究分析,针对该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一些对策和建议,以期对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做出一些贡献。笔者主要对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和解制度的发展历程和优势进行论述,对《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阜阳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和解案件的具体办理情况进行研究分析。通过对该市审查起诉阶段和解案件的数量变化、案由相对集中及和解案件的处理结果等方面的分析,指出刑事和解制度在审查起诉阶段遇到的诸如刑事和解主体地位不合理、未能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及相关配套制度缺失等问题,并提出确立科学的指导原则、拓宽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等对策和建议,以期更好地发挥刑事和解制度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