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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是国家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的重要杠杆,也是组织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在整个税制体系中占有重要的位置。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改革既是税制改革的重心,也在整个经济体制改革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政府为了吸引外资发展经济,给予了外资企业过多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得我国内资企业税收负担高于外资企业。我国现行的两套分别适用于内外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制在税率、税基和税收优惠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别,弊端日益凸现,一方面体现在企业所得税制度违背了税收的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未能为企业提供一个公平、健康的市场环境,不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另一方面体现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直接优惠为主、层次过多、对产业导向的功能性不强,加剧了我国地区经济的发展失衡;更重要的是不统一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已经严重不适应我国加入WTO后的形势要求。
在长达12年的争论过程中,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税合一进程一再受阻,来自商务部、部分地方政府和在华跨国公司的反对意见起了很大的阻碍作用。但我们应清醒地意识到在当前良好的宏观经济背景下,进行两法合一既不会影响外资的流入,更不会引发外商大规模的撤资进而引起我国经济的大幅震荡;虽然在短期内会对财政收入造成一定的压力,但在财政可承受范围之内,长期会对财政收入增长起到促进作用;随着我国加入WTO保护期满和增值税改革的加速,两法合一的时机已经非常成熟,并且面临最佳时期。
今年3月16日,在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旨在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获得高票通过,并将于2008年1月1曰起实施。新所得税法统一了税率、税前扣除标准和优惠政策,并首次引入“居民、非居民企业”和“免税、不征税收入”的概念,完善了企业所得税征管制度,增加了反避税条款。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出台,不仅有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对于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的提高,以及我国税制的现代化建设等都有着积极而深远的意义,对我国的内外资企业的发展也都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作为一项新的公共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从制定到实施再到成熟将经历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其价值也将在今后的实施过程中得到具体体现,在新法刚刚出台、旧法尚在施行,若干具体的规定和措施都有待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的现阶段,有必要在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框架和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