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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在我国新兴的金融形态,证券投资基金在短短十几年中获得了令人瞩目的发展,但与此同时,很多问题也开始暴露出来,并影响了投资基金的进一步发展,其中基金持有人处于弱势地位、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治理作用不明显等问题已成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道路上最大的绊脚石。虽然我国在2004年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对保护基金持有人的权益起到了非常积极重要的作用。但是在一些具体制度的规定上,或是存在立法上的缺失和空白,或是实际操作性不强,不利于改善基金持有人的弱势地位,对基金持有人的权益保护也不是非常周延,以至于造成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监督不到位,基金持有人缺乏有效的维权途径和机制,基金治理结构不完善。本文通过对证券投资基金本质的重新认识,以及对基金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明晰,从法律角度将基金本质全新定位于是商业信托,是公司和信托两种制度相结合的产物,而不仅仅是信托。文章紧紧抓住基金持有人表决权这一关键,并将其和股东表决权进行详尽的比较,借鉴和吸收了对股东表决权的保护理念并贯穿全文。然后对基金持有人表决权制度在立法上存在的缺失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构建和完善,以期通过表决权的充分行使,改变基金持有人在基金当事人和基金持有人大会中的弱势地位,增加其话语权、合理保护其应有权益。立法对我国基金业的良性健康发展至关重要,本文对持有人表决权法律问题的研究和完善建议只是基金治理相关法律研究的很小部分和视角,对于基金治理的研究还需要其他相关领域研究的配合和支持。因此在涉及的具体制度完善方面难免不够细致,对文中的疏漏和不足之处还望不吝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