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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纪人作为经纪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自己突出的特殊性。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经纪人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并确保其有效适用,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尤其对于农业国家与地区来说,显得十分必要和重要。我国针对解决“三农”问题,党中央国务院一再强调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搞活农产品流通,完善有关政策,制定相关法律法规,鼓励发展农村经纪人。在全国各地各方面的努力下,农村经纪人工作和事业取得了许多好经验和新成就。然而,在农村经纪人法律制度的建设上,还跟不上农村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为此,本文参考和借鉴中外有关农村或农业经纪人制度研究的理论成果,联系我国农村经纪人事业的现实情况,进行积极的研究和探索,论述了我国改革创新加强农村经纪人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了建立我国农村经纪人法的设想和构建我国农村经纪人法律体系的建议。并且在研究中着重于:一是从理论上论述农村经纪人的法律特征以及与一般经纪人的区别、其行为内容的混合性与专业性的相对矛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与其他经纪人和其他市场主体注册条件差异性等问题,二是从实际运用上论述建立健全农村经纪人“组织”、“资金”、“制度”三大保障机制、自律与管理互动发展、制度建设的过渡性与长期性等问题;三是从法律制度构建上论述《农村经纪人法》的立法定位、体系、框架和条款内容等;四是论述与其相配套的有关政策问题,以期为建设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发挥应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