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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而言,现代大学制度移植于西方。真正的大学制度建构,离不开中西方文化传统在制度变迁中的交融。本文基于这样的认识和对西方大学制度本土化研究不足的关切,试图探究华人大学组织的独特制度形式,挖掘中西方文化要素在大学组织中的融合机制。这种华人大学组织的独特制度优势在香港地区大学中显示出来,成为教育学界的共识。对香港地区大学制度的研究,以大学的章程、组织文化与理念作为研究进路,探究其中的逻辑关系,及中西方文化关系,从而提出“华人大学理念”概念及其理论模型。对此,需要澄清两个问题。第一,香港地区大学的独特性,一定意义上是华人组织的新型特性。这种建立在中西方文化交融基础上的新型特性,成为“华人大学理念”的本质要素,具有民族性和开放性(或国际性),而不是建立在狭隘民族主义的立场上。第二,香港地区大学制度为解决西方大学制度如何本士化,为破除西方在大学制度研究领域的“西方中心主义”论提供了一个向度。此外,本文对香港地区大学生组织文化观念结构的定量定性分析,可以视为对区域性大学组织文化研究的一种理论提升。从制度变迁的角度来说,香港地区大学制度的逻辑起点是英国中世纪大学制度的产生与发展,英国大学制度对香港地区大学的早期影响非常显著。古老的英国大学特许状、学院章程和大学章程,以法律的形式规制了英国大学制度的原始框架(以牛津大学为例),界定了大学与教皇、国王等政治权威之间的权力关系,确立了大学自治的政治地位及各种惯例和传统。并被近现代的英国大学和政府所继承。由于殖民统治的原因,香港地区第一所大学(香港大学)通过1911年的《香港大学条例》的制定,在大学制度上模仿了英国近现代大学。大学章程成为香港政府对大学施行法治的重要标识,在法治与民主兼备的香港政治体制下,建立起对大学间接治理的中介机构,如教育统筹委员会、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和学术及职业资历评审局等非政府机构,作为政府对大学实施治理的中介机构,最大限度地减少了政府对大学学术自治的行政干涉,同时也保障了政府对大学的经费资助与质量管控。大学章程本身是大学组织内部结构的制度安排,成为影响大学组织文化的核心因素之一。以香港中文大学、香港科技大学为例,探讨大学条例及其规程作为大学章程,为实现大学使命而展现的制度逻辑。这种制度逻辑主要体现在:大学条例对大学权力的分割与限定,大学条例的治理逻辑,及大学条例运行中的组织管理绩效。以“教授治校”为核心的“民主制”下的“官僚制”,成为大学条例规范下的大学权力格局的突出特征,在大学内部和外部均形成公平合理的学术市场,大学以“公司化”姿态展现出卓越的竞争力。对香港科技大学获得成功的案例分析表明,卓越的大学组织管理绩效离不开大学条例的法治民主机能与卓越人物“人治”努力的有机结合,但大学条例的法治并不是实现卓越组织绩效的充分必要条件,大学组织文化与卓越的大学组织绩效有着难以割舍的关联。“卡里斯玛”型领导者与法制同构了大学组织目标与价值的“正当性”,暗合了韦伯称谓的“章程”与“官员”的同一性。领导者在法治文化中的这种角色,决定了大学领导者能够塑造大学组织文化,而组织文化能够形成领导力。具体而言,领导力基于大学组织的“共同假设”而存在,大学组织文化以传统、规则、信念为核心要素,引领组织实体。大学章程作为显性的规则系统在大学组织文化中发挥基础作用,主要通过大学组织成员(分为管理人员、教师、学生三个群体)对章程不同程度的认知与执行,从而形成压力、趋利、信念等思想观念的混合状态。在观念及动机基础上,大学组织的三个群体之间形成组织行为上的互动,发生观念结构上的变化,及作出相应的价值选择,如“逆向转变”或“正向转变”,最终形成具有某种特质的大学组织文化。通过访谈、调查问卷的方式,对比香港地区与内地的大学生群体的观念结构,发现香港地区大学生群体有注重平等理性,坚守规则、学术信念的组织文化特征,不同于内地重视人情关系,轻视规则而从众的组织文化特征,体现了香港地区大学组织文化的独特制度伦理。香港地区大学组织文化的特质及制度伦理,对塑造“华人大学理念”起到积极作用。香港地区由于特殊的历史境遇,产生了儒家伦理影响下的中华传统制度文明与新教伦理影响下的西方现代制度文明相融合的制度变迁过程,深深影响了大学制度的形成,在文化上体现在大学组织文化的“中西合璧”特质上。这种特质在大学的章程、组织文化与理念的三元理论模型的应用中,形成了“华人大学理念”的理论构想。香港地区与内地在文化渊源上同根同源,在两地经济社会发展紧密合作的背景下,“华人大学理念”的实践应当成为两地的共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