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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说认为,税收具有筹集财政收入、调节经济运行、监督纳税人合法经营三大功能。但是,在我国的税法体系中,不同税种的功能各有侧重,或以取得收入为主,或以调控社会经济为主。资源税在我国的税法体系中是一个小税种,它的立法目的重在其调控功能。资源税总体上来说主要包含两大税收调控功能:资源税一方面通过贯彻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原则,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另一方面通过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为企业之间公平竞争创造条件。目前,资源税已经成为调节资源合理利用以及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但是,我国现行的资源税法律制度还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之处,严重影响了资源税调控功能的发挥,因此,改革和完善我国现行的资源税法律制度显得极为迫切。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全文的基础理论部分,从分析资源与资源税入手,探讨了资源税存在的经济学基础与法学基础。资源税存在的经济学基础有“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外部性理论与庇古税”、“科斯定理”;资源税存在的法学基础有“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法的效益理论”,最后,通过对税法调控功能的分析,详细论述了资源税法的调控功能。第二部分,介绍了国外的资源课税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资源税在我国是单独的一个税种,但在许多其它国家,它并不是作为一个独立的税种,因此,本文从不同角度分析了国外关于资源税的立法状况,介绍了国外的跨州税、权利金制度、资源租金制度、耗竭补贴制度,以及欧洲国家的“绿色税收革命”,并结合我国情况进行了思考,提出了其对我国资源税法律制度的借鉴意义。第三部分,是对我国资源税法律制度的现状及不足的分析。我国资源税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是与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紧密相连的。我国的资源税法律制度经过二十来年的改革与完善,已经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还有许多问题与不足,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立法宗旨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要求;征收范围过窄;单位税额制定不科学;资源税调节级差收入的作用难以发挥;计税依据不合理;地方政府调控力度差。第四部分,是全文的落脚点。针对我国资源税法律制度的不足,提出了具体的完善措施,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确立资源税法律的立法宗旨;明确资源税法律制度的立法原则;重点是资源税法律制度内容的完善,包括适度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制定合理的税率、改进计税方法、改资源补偿费为权利金;为了更好地发挥资源税法的调控功能,还必须推进相关配套制度的改革,具体有转换政府职能、完善分税制、强化税法修改程序,为矿山企业建立耗竭补贴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