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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设立国家宪法日为12月4日。我国设立“国家宪法日”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因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从我国宪法的内容上来看,最大程度的集中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追求和信念,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设立“国家宪法日”,是一个重要的仪式,传递的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念。设立“国家宪法日”,不仅是增加一个纪念日,更要使这一天成为全民的宪法“教育日、普及日、深化日”,形成举国上下尊重宪法、宪法至上、用宪法维护人民权益的社会氛围。而法官,作为国家审判机构的公务人员,在我国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大背景下更应该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和努力提高宪法意识。并将宪法意识应用于日常的案件审判工作中,更好的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本文针对法官的宪法意识基本法律问题进行了解读和研究。首先,第一章从我国设立“国家宪法日”的背景、意义、内涵着手,表明我国之所以设立“国家宪法日”,就是要确立宪法为我国根本大法的地位,并且努力提高全民的宪法意识;其次,本文第二章就法官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法律工作人员,更应该努力提高和保持宪法意识,进而对宪法意识的内涵和外延进行阐述,并对法官宪法意识的内涵进行解析,表明具备宪法意识是对法官职业化的具体要求;再次,本文第三章从通过培养法官宪法意识强化法官素质以及增强宪法意识提高法官的宪法实践能力两个方面,对培养和提高法官宪法意识的重要意义进行了充分的解读;本文第四章对我国法官宪法意识薄弱原因进行了分析,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宪法司法适用制度尚未确立、过分着重强调思想政治教育、缺乏对宪法法律的敬畏等;本文第五部分主要论述通过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确保宪法实施、通过加强宪法理论教育和树立宪法信仰意识增强主观能动性等措施培养和提高法官宪法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