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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立法的缺失,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在实践和理论层面都存在着严重的分歧,诸如城镇居民能否继承宅基地使用权,通过继承出现的“一户多宅”现象是否因违反了《土地管理法》“一户一宅”原则而不被允许等问题在不停的拷问着法院和学者。随着城乡一元化进程的推进,城乡差距在逐渐缩小,在这样一个特殊过渡时期,宅基地问题尤为尖锐,特别是法律对于宅基地作出的种种管制性规定,尤其是“身份性”要求与“一户一宅”原则,与农村的现实情况以及农民的真实意愿时常相悖。法律与现实格格不入的情况出现,不禁让人对宅基地制度建立的基础产生了怀疑。事实上,宅基地制度建立时的“重保障轻财产”的制度设计确实是当前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出现的根源。在这样一个前提下,重新梳理宅基地的财产价值与保障属性之间的关系,是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解决的关键。然而,问题的解决并不能仅仅依靠理论的明晰,更期待具体法律制度的构建。不少学者主张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引进法定租赁权来处理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实践中,也有地区采取设立有偿有期限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做法。目前我国已初步确立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改革方向,这两种方案的研究对完善“三权分置”使用权内涵具有一定的价值。本文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在立法、司法实践、理论三个层面上出现的分歧进行列举,总结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出现的原因,即,宅基地财产价值与住房保障功能之间存在冲突;第二部分对财产价值与住房保障功能之间存在冲突作更近一步的阐释,包括各自的体现以及二者间的关系,为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的解决确定理论方向;第三部分是在前两个部分的基础上,针对目前困扰实务界与理论界的、在宅基地使用权继承中出现的最有代表性的两个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自己的立法建议。第四个部分在第三个部分的基础上,列举了四个目前亟需完善的相关的配套制度,包括,完善宅基地退出机制、强化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责、寻找保障居住的替代性措施、完善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