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发展,交通运输业得到了迅速发展,但交通肇事案件也随之增多,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危害,交通肇事罪也成为逐年上升的多发常见性犯罪。其中,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不仅扰乱了交通运输安全秩序,而且还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是目前我国交通肇事案件中有待解决的问题。为此,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对交通肇事罪有了更进一步明确细化的规定。虽然,《刑法》和《解释》对交通肇事罪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仍存在诸多的不统一。主要表现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认定,行人、非机动车驾驶员以及单位主管人员等能否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有观点认为,这部分人员都是弱势群体,法律应当予以保护,而不应当将其作为犯罪主体;交通肇事后的逃逸究竟是定罪情节还是量刑情节;交通肇事罪中是否存在自首,如何认定自首等等。本文共分四部分论证:一、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该部分主要通过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员、单位主管人员等主体违反交通法规,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公私财产损失的可能和现状进行分析,阐明自己的观点,以便准确界定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构成。二、交通肇事逃逸研究。本部分主要从对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这一类常见的行为进行刑法上的评价,特别是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进行深入的分析,提出笔者自己的观点:“因逃逸致人死亡”与交通肇事罪有着本质的不同,应单独设立交通肇事逃逸罪。三、交通肇事罪自首的认定。本部分对交通肇事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自首行为进行分析,着重探讨交通肇事“没有逃逸”的举动是否等同于自首,肇事者逃逸后又主动投案成立自首是否妥当,以及否认该罪存在自首是否会带来弊端,重新审视交通肇事的自首问题。四、通过对交通肇事罪与可能混淆的罪名进行分析比较,以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本部分将结合案例,对交通肇事罪与其他罪名,如: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进行比较,在分析案情的基础上深入分析对交通肇事行为正确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