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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带动我国经济社会进入了转型时期,利益主体和利益需求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共同存在于同一场域的多元利益主体共同争夺着有限的资源,使得利益冲突越来越明显。立法作为一种具有强制力和普遍性的社会规范产生于对利益冲突的调适过程中,其通过对冲突中的某一方利益的确认实现权利分配和对冲突的化解。在对冲突中各方利益进行识别和选择的过程中,利益衡量方法就显得尤为重要。利益衡量方法自上世纪90年代,被梁慧星教授译到我国,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并在民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学部门的司法实践中有所应用。利益衡量作为一种法学研究方法,它具有普遍适用的价值。但在立法中运用这一方法的研究还不够充分,本文尝试对立法中的利益衡量方法进行分析研究,以抛砖引玉。本文第一部分是对利益衡量理论内涵的阐释。在这一部分,主要揭示了立法的价值追求是立法的灵魂所在,利益冲突是立法的导火线,并阐述了利益衡量方法的内涵及理论基础,揭示了利益冲突的内涵及我国利益冲突的特点。立法正是从宏观上抑制利益冲突发生的手段,如果要实现和谐的处理利益冲突,就应当理性立法,争取实现立法正义。文章第二部分主要论证了利益衡量理论运用于立法实践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于必要性的论证主要从确定利益主体和利益需求、化解利益冲突、平衡利益分配、促进立法公开四个角度加以论述。并从公民参与意识、社会制度和立法听证制度三个方面说明将利益衡量论运用于立法中的可行性。由此可知,将利益衡量方法植入立法中是十分必要和可行的。文章的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利益衡量论运用于立法实践中的过程和遵循的原则。立法中的利益衡量主要表现为利益识别阶段和利益选择阶段,在利益选择阶段,立法者主要进行价值分析、经济分析和平衡分析。利益衡量作为一种思考方法具有主观局限性,因此应遵循自由表达、平等原则和综合利益最大化原则。文章的最后一部分,以我国《婚姻法解释三》为例,运用利益衡量方法分析这一法律解释背后的利益博弈和价值追求。作为立法方法论的利益衡量论的提出将为当代中国实现理性立法、立法公正公开提供有力的理论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