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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股权质押这一操作性、实践性很强的法律制度作了系统的分析研究。我国《担保法》规定了权利质押,为股权设质提供了法律基础。作为权利质押质一种的股权质押,其既有别于动产质押的特点,又有区别于其他权利质权的法律特征。股权质押因其独特的魅力而为不同的国家所青睐,与其它国家的股权质押制度相比较而言,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过于简单,留下些许法律空白,并且不同的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相互冲突,这严重影响了股权质押制度的价值功能的有效张扬。为完善股权质押制度,笔者运用逻辑推理的方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并借鉴其他国家的成熟经验,从股权质押的意义、设立、效力、实行以及股权质押的风险防范等方面对其进行论述。全文共分5个部分: 第一部分对股权质押的称谓与法律意义、法律性质及其法律特征等问题进行了分析与论述;本部分最后对股权质押的价值功能即担保功能、融资功能和效益功能进行了剖析,以证明其存在价值并值得充分重视的现实意义。 第二部分从股权的设质需要当事人达成书面合意并依照特定方式进行公示两个方面对股权质押的设立进行了论述。首先,设定质押合同时,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的设立应该是自由设质,而不是依据公司法有关股权转让的规定进行,即须征得其他全体股东的过半数同意;股权质押的设质对象是股权本身的综合性权利,而并非仅仅是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对于股份公司的股权质押范围进行了分析,其并非是全部股票都能进行质押,设质股票范围应排除禁止型与部分限制型,否则股权质押合同不能有效成立。其次,在公示问题上,着重论述了三个问题:一是股权质押的效力问题。笔者认为其应区别于设质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二是股权质押是否需要移转权利凭证的占有问题。笔者以为,质押应该区别于抵押而在公示方式上应有所不同。因此对有限公司股权质押而言,应移转股单于质权人占有;对股份公司股票因其是否上市而不同,对上市公司股票因其存在形式的无纸化及交易的电子化而且是记名性股票,所以需要在法定的证券交易场所和公司股东名册上进行设质登记;对于非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其以纸面形式存在,如果是记名股票则需要在股票上进行背书并移转于质权人占有,以及在公司股东名册上进行质押登记;如是无记名股票,则需在证券交易所将股票交付质权人占有。三是关于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名册规定的完善问题。 第三部分对股权质押的效力进行了论述。概括的说,股权质押因其自身的特性,而参照动产质押的效力执行是远远不够的。本部分内容包括:一是股权质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二是质权人享有的权利;三是对出质人的效力。在该问题中,笔者着重对出质人对于设质股权的处分权的过分限制问题做出分析与评价,并建议修改担保法第78条的规定;四是质权对第三人的效力,详言之就是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不能对抗公司之债权人。 第四部分对股权质押实行时的条件、程序与方式和实行期限进行说明。尤其对有限公司股权质押实行时应注意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平衡问题进行了分析。 第五部分对股权质押的风险防范措施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此部分对《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关于风险防范措施进行了评价,然后指出应在股权质押设立前、设立时以及设立后适用不同的风险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