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新《环境保护法》增设了“按日计罚”制度,为其在全国范围推广提供了依据,但新《环境保护法》所规定的“按日计罚”只能起引导作用的,具体操作实施还要结合水、大气等环境单行法的处罚条款。本文旨在通过地方立法及其实践的成效与问题的研究,同时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提出完善“按日计罚”制度的法律建议。本文首先就“按日计罚”制度的内涵及重庆、深圳两地适用“按日计罚”制度的现状进行了探讨。“按日计罚”制度,一般指的是针对环境违法行为,以逐日累加的巨额罚款的方式,迫使行政相对人履行作为或不作为义务。行政罚性质的“按日计罚”与执行罚性质的“按日计罚”可以通过适切的法律规定而共存。其次,分析我国环境法上“按日计罚”制度的缺憾,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律规定中“按日计罚”的适用条件之“受到罚款处罚”要求苛刻、罚款数额设定有违比例原则;二是“按日计罚”实施过程中与在线监测超标(超证)处罚的衔接制度缺失、责令改正期限设置僵化、适用“按日计罚”的违法行为种类屈指可数。再次,通过考察域外“按日计罚”制度的设计,研究比较域外现存的两种模式按日计罚——行政罚性质的“按日计罚”和执行罚性质的“按日计罚”。最后,也是本文写作的重点,主要结合我国“按日计罚”制度存在的问题,借鉴域外的经验,提出两方面建议以完善“按日计罚”制度。一方面,依据现有的环境执法资源,设计双轨制“按日计罚”,即对于在线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可通过行政罚性质的“按日计罚”进行制裁,除此以外其他类型的环境违法行为如需连续处罚则采用执行罚性质“按日计罚”。另一方面,地方环保立法过程中应该以列举加兜底的方式设定适用“按日计罚”违法行为的种类。最后提出“按日计罚”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能显著增加处罚力度、环境执法中处罚过多且很难制止、违法者主观恶性较强且一般处罚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并列举了一些适用“按日计罚”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