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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经历了从先污染后治理模式向预防为主、综合防治模式转变的发展历程,特别是自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开始,大多数发达国家逐步改变了对污染末端消极治理的被动做法,“防重于治”成为各国共识,也逐渐成为各国环境法制和政策的核心。基于此理念,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也就应运而生。2002年10月,我国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法》,其中对环境影响评价作出了具体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和制度”。基于公民环境权理论、公共财产理论、公共委托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和民主理论,公众有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听证制度不仅是保护公众环境保护权的重要途径,也是确保行政权力得以公正、公开、公平行使的重要途径,更是保障公正、适当的环境管理得以实现的必要手段。但是,我国相关环境法律法规对此环节的规定仍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本文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听证环节作为研究目标,主要研究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部分是环境影响评价听证制度的一般考察。该部分笔者对环境影响评价听证的概念、特征、分类、原则进行了论述,对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的概念、理论和方式进行了研究,论证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建立完善听证制度的必要性。第二部分是域外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听证制度概况。该部分笔者主要研究了美国、韩国、台湾以及其他国家的环境影响评价听证制度的有关规定,为下一步的研究提供了参考和借鉴。第三部分是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听证制度现状研究。笔者通过论述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听证制度立法概况,从四个方面着重分析了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本文的第四部分提供写作的依据。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即如何完善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听证制度。笔者从对听证代表的产生、听证主持人制度、听证笔录效力、听证形式等四个方面提出了自己的完善构想,从而最大程度的保障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