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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对资本利得进行课税以及如何课税已经是由来已久的问题了,世界各国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都要面临这一问题,我国也不例外。在08年全国两会期间,适时开征资本利得税成为众多投资者关心的热点话题。经济发展成熟的国家,如美国、英国、日本等国都建立了资本利得课税制度。联合国范本和经合组织范本都对资本利得作出规定,但是由于各国所得税法上有关资本利得的课税范围、程度和课税方式差异较大,在通过双重征税协定协调彼此间的跨国财产收益的征税权冲突问题上,对于财产收益是否应该征税,以及如果征税应采用何种方式等问题,通常不在此类协定中作出规定,而是依据缔约国各方的国内有关税法处理。而我国的资本利得税制几乎是空白,现行税制对资本利得含义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资本利得课税内容主要分布在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课税规定中,没有形成完整系统的法律条文。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成熟,来自资本转让的收益会不断增加,使资本利得的课税基础越来越广泛,征税有利于财政收入的增加。更重要的是,资本市场的发展正越来越需要用税收的手段去加以规范,因此在所得税制的调整和改革中,紧紧依据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通过比较和借鉴发达国家对资本利得课税的规定,建立与经济国际化、企业经济成分多元化相适应的税收法律制度,对于促进社会资本的积累,合理进行投资导向,规范资本市场,促进资源有效配置,抑制短期投机行为,规避金融风险都有积极的作用。因此,研究资本利得课税的法律制度对我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的总体思路是:首先,分析资本利得的概念和对其进行课税的基础理论问题,包括概念的分析、来源分析等,为制度设计提供理论依据;其次,研究比较国际上成熟的资本利得税法律制度的内容以及发展中国家对资本利得的课税规定,双重征税协定对跨国财产收益课税的协调,折射出我国现行资本利得税法存在的问题和对我国资本利得课税建设的启示;最后,紧扣并参照我国现行所得税法的规定和实践,力求对我国今后如何完善资本利得税法做些探讨,在此基础上对完善我国资本利得课税制度提出具体建议和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