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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世纪60到70年代开始,虐待儿童行为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是国际儿童福利和儿童保护领域的重点研究项目,虐待儿童已经成为一个基本的、普遍的、严重的、全球性的社会问题,国际上越来越多的政府部门、非政府组织、有关学者以及公众开始关注和研究虐待儿童问题。在我国,每年有大量的虐待儿童案件发生,虐待儿童现象层出不穷,愈演愈烈,屡禁不止,但是,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学术界和社会公众对虐待儿童行为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虐待儿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儿童实施虐待行为既有可能导致儿童身体受到疼痛、伤害和残疾,也极有可能引起儿童精神心理障碍、人格发育不健全等问题,不利于儿童成长发育,不利于良好人格的养成,影响社会风气,影响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因此,中国政府相关部门和学术界应当对虐待儿童现象给予足够地重视。虐待儿童现象屡禁不止,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现行刑法对虐待儿童行为的规制存在严重缺陷,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虐待儿童行为只能通过虐待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进行定罪处罚,但是,由于这些罪名受犯罪构成要件的限制只能规制部分虐待儿童行为,因此,完善刑法相关规定实现对虐待儿童行为刑法规制势在必行。本文研究目的是探析虐待儿童行为刑法规制的合理路径,本文主要采用了案例研究法、注释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等研究方法。本文首先对虐待儿童行为进行界定和解释,明确虐待儿童行为的具体类型包括身体虐待、心理虐待、性虐待和忽视等。虐待儿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是,我国现行刑法没有专门的针对虐待儿童行为的规定,适用刑法现有罪名也不能规制所有的虐待儿童行为,对虐待儿童行为认定和刑罚适用出现了无法可依的状态,因此,为了有效规制虐待儿童行为,有必要完善我国刑法有关虐待儿童行为的规定。本文在借鉴外国关于虐待儿童行为刑法规制的基础上,对我国有关虐待儿童行为刑法规制的观点进行了深入研究。目前,刑法理论学界对虐待儿童行为刑法规制主要存在增设虐待儿童罪说和修正虐待罪说两种观点,增设虐待儿童罪会使法条冗余,在实践中易与虐待罪发生法条竞合的情况,不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违背刑法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实际上,通过修正虐待罪就能够实现对虐待儿童行为有效的刑法规制,充分保护儿童的人身权利。完善我国虐待儿童行为刑法规制的路径为扩大虐待罪的适用范围,加大虐待罪的刑罚力度,修改虐待罪的追诉模式。通过刑法手段对虐待儿童行为进行有效规制,有利于充分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