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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经济全球化的深入,信息通信技术对社会各领域、各行业进行了多维度的渗透,社会经济逐渐成为依托数字技术和知识资源的新经济形态即数字经济。为了增强竞争力,世界各国都在不断加大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以最大限度实现互联网和实体经济的紧密融合。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等数字经济商业模式的发展壮大,经济数字化导致的各类税收问题也相继显现,例如跨境交易所得利润分配、跨境交易所得的征税权归属、所得定性以及跨境交易增值税征管等相关问题。为保证税收权益,实现税收公平,如何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税收挑战不仅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欧盟EU以及世界各国积极采取措施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我国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和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重要议题。本文研究内容一共分为六部分。首先,从国际层面和国内层面分别介绍了数字经济税收制度的研究背景以及研究意义。国际层面数字经济税收问题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跨境交易所得的征税权是否应当以及如何在不同国家进行分配,当前国际税收体系的利润分配和联结度规则是否适用;二是数字化便利了避税行为,跨国公司更容易将利润转移至低税或无税地区,与数字化相关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问题更加明显。从国内层面来看,我国现行税制基本要素的确定规则均是针对传统经济构建的,而数字经济新型商业模式的出现导致现行税收制度中多个基本要素的适用性受到挑战。此外,税收征管以及财税体制方面都存在一定问题。第二,数字经济税收理论研究。本文基于财政学、税收学、法理学、产业经济学领域的相关理论以及公平效率、税收中性等指导税收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针对数字经济的主要特征和发展现状从数字经济征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两方面出发为数字经济税收制度研究提供理论支撑。这一部分主要利用公共产品理论、价值创造用户贡献理论、全球价值链理论来论证数字经济征税的必要性,并从主体可税、客体可税的角度分析论证数字经济征税的可行性,尽可能对数字经济税收问题进行界定和指导,进而更高效率地实施数字经济征税实践。第三,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现状及相关税收制度评析。这一部分梳理了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历程与现状,并对主要的数字经济商业模式盈利方式和征税模式进行了详细解析,指出我国现行数字经济税收制度建设取得的成绩和仍然存在的问题。在所得税方面,主要是从现行常设机构认定规则、数据及其价值创造归属以及与所得税相关的数字经济BEPS问题三方面分析数字经济对我国所得税带来的问题和挑战;在增值税方面,主要是从数字经济运行中进口低价值货物免征增值税以及数字经济企业向消费者跨境供应服务和无形资产(跨境B2C数字交易)的现状出发,分析数字经济对我国增值税带来的问题和挑战。第四,对我国数字经济税收问题进行定量研究,实证分析数字经济与税收之间的关系。具体地,将数字经济主要商业模式之一的电子商务作为切入点,利用时间固定效应模型,对电子商务B2C交易影响企业避税倾向进行多元回归,分析电子商务对我国企业避税倾向的影响。研究发现,在控制了营业收入增长率、子公司数量、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企业年龄等一系列因素的情况下,电子商务企业存在很强的避税倾向。意即以电子商务企业为代表的数字企业确实在很大程度上规避了一定税负,进而导致了隐形的税负不公问题。在当前经济数字化、经济全球化发展进程中,数字经济导致的税收问题愈演愈烈,本文的研究结论对我国现行税制改革和完善具有一定的政策启示。第五,数字经济税收制度建设的国际经验借鉴。这一部分详细分析整理了OECD、欧盟等国际社会组织以及其他各国应对数字经济税收问题的措施。首先从OECD应对数字经济税收问题的研究探索出发,详细分析了在OECD主导下BEPS包容性框架应对数字经济税收问题的对策尤其是双支柱方案。其次,对欧盟推动下的数字服务税进行了评析并指出其利弊。此外,本章对世界主要国家应对数字经济税收问题的制度设计进行了分类汇总,例如修改常设机构定义、构建虚拟常设机构标准、对数字化交易适用预提所得税等具体对策以保证各税收辖区所得征税权,以及提高纳税人税收遵从度、实施增值税简化征收机制、增值税分割支付机制、增值税实时发票申报制度、增值税反向征收机制等措施防止增值税税收流失。最后,基于OECD双支柱方案,分析可能对我国产生的影响并研究对策,进而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数字经济税收制度。从完善所得税制度来说,我国应当修订常设机构定义并构建虚拟常设机构标准,修订我国税法中所得来源地判定规则和利润分配规则,将数据交易纳入所得税征税范围以及对数字化交易征收预提所得税。从完善增值税制度来说,我国应当完善进口低价值货物增值税政策,构建增值税分割支付机制,实施增值税实时发票申报制度,并逐步将数字服务纳入我国增值税征收范围,并根据消费地原则确定跨境B2C数字产品和服务以及无形资产的增值税纳税地点,保证消费者所在国有权对在线远程供给征收增值税。此外,我国还应当进一步修订《税收征管法》,从税收征管的角度加强数字经济税收治理。在国际层面,应当加强国际税收征管合作,积极参与全球税收治理体系,在当前国际税收秩序重构的进程中提出自己的诉求,在深度参与国际税收规则制定的过程中掌握一定的话语权,最大程度维护我国的税收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