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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日,习近平主席在庆祝香港回归祖国25周年大会暨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政府就职典礼上强调:“只有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一国两制’的实践规律,才能确保‘一国两制’事业始终朝着正确的方向行稳致远。”“一国两制”是已被实践成功证明的高瞻远瞩的政治构想,为香港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供政治指导和价值指引。自1997年中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开启了香港的历史新纪元起,宪法与基本法共同构成了香港的宪制秩序。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香港与国家主体政治法律秩序离散百余年之久,使其重新整合入国家治理体系和宪法法律秩序,同时在融合重生中保持以高度自治权为基础的独特性,是“一国两制”的伟大创举。这同时也是一个宏大而艰深的政治与法律难题,具有高度的理论研究价值,有待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共同探索。“一国两制”的实践是现在进行时,具有多维度可能性的同时又充满风险性,其法治化进程中政治性和动态性并存,在中央与香港的互动中通过具体的法制安排具象化,人大释法是这个过程的现实反映。但是,人大释法被少数人视作对“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损害。因此,本文回应现实需要,探讨香港法治实践中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解释权的法理基础及人大释法的制度健全问题,正是贯彻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完善特别行政区司法制度和法律体系”的重要课题。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解释权的研究,应跳出法律解释或法系冲突的传统思维,充分考虑“一国”的宪制秩序。本文以我国的法律解释权配置方式为出发点,从我国的根本法宪法追本溯源,解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基本法解释权。该权力的解释对象自然是香港基本法,但其权力来源并不仅仅是基本法,宪法才是本源。同时,香港特区的法律体系随着“一国两制”的实践发展不断完善,这意味着全国人大常委会基本法解释权的法律依据具有开放性,香港国安法的出台便是最佳的实例证明。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解释权的正当性源于其特殊的宪法地位。在我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后,其解释权的空间效力随之遍及于香港,这也是中央全面管治权的开端。相较于香港回归初期中央较为宽容的管治方式,现今中央随着香港形势与国际时势的变化更为强调对香港的全面管治权。全面管治权的落实需要配套的体制机制包括法律制度的保障,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基本法解释制度的完善是其中的重要一环。全国人大常委会基本法解释权是中央全面管治权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的重要方式,是中央治港方式的具体表现。而授权理论是香港基本法制定与特区高度自治权的法理基础,由此诞生了中国特色的香港基本法解释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解释权在香港宪制发展中发挥着重要功能,包括明确香港法院解释权范围的规范功能,遏制司法权扩张助推行政主导体制的限制功能,监督香港政制和社会发展的引导功能。截止2022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五次对香港基本法作出解释,涉及居留权问题(1999年)、“双普选”问题(2004年)、行政长官剩余任期问题(2005年)、国家豁免问题(2011年)、立法会宣誓风波(2016年)。人大释法问题中政治与法律高度纠葛,一些对人大释法的误解体现出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地位、职权内容及宪制功能等理解不足,对中央全面管治权与特区高度自治权的关系缺乏正确认识,未能真正树立“一国”意识。若究其缘由,并非是简单的内地与香港法系冲突或解释方法差异,而是由多种因素共同导致的结果:中国法律体系的复杂性,特区架构中存在法律与事实的缝隙,香港社会本土意识兴起以及“一国两制”进程中的民众心理变化等等。现今,人大释法伴随香港回归已有二十余年的实践累积,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解释制度”,强调建立健全更为系统的、主动的、常态化的基本法解释权运行机制。一个完善的人大释法制度要以助力“一国两制”行稳致远为根本遵循,坚持合宪合法解释原则,贯彻落实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为首的一元化解释制度。本文着眼内地与香港两个视角,从主体与程序两个关键要素出发考虑制度细节,建议增进两地的解释互信,充分利用现有的基本法委员会制度,以更专业、更科学、更权威的视角解释基本法,并通过基本法解释的评价机制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权的常态化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