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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宽恕制度是竞争法中一项独特的法律制度,主要针对卡特尔行为。在各国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中,卡特尔行为是受到最为严厉打击的反竞争行为,许多国家的反垄断法对待卡特尔行为均直接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因为受到法律的严厉规制,同时也因为卡特尔行为的特点,参与者一般采用非常隐蔽的手段从事卡特尔的缔结与履行。也正因卡特尔的隐蔽性,使反垄断执法机构很难发现违法垄断行为。而宽恕制度的设立则正是为了有效打击此种违法行为。
反垄断宽恕制度是通过激励卡特尔的参与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或者揭发卡特尔的违法行为从而获得减免处罚的制度设计,减轻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发现卡特尔违法行为的信息和证据方面的负担,有利于对卡特尔行为的发现和制裁。
我国《反垄断法》也借鉴了欧美等成熟地区的立法经验,引入了宽恕制度。尽管条文内容的规定显得较为原则,但为我国宽恕制度的设立和日后的实践完善提供了法律的基础。
本文以反垄断法的宽恕制度为选题,基于宽恕制度理论基础的阐述,比较研究美国、欧盟等国家的制度设计,继而通过分析我国宽恕制度的现状,以期就如何完善我国的宽恕制度提出浅见。
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对卡特尔宽恕制度进行总体分析。主要阐述宽恕制度的含义、构成要件和历史发展,并从法理和经济学角度对宽恕制度进行理论分析,强调指出宽恕制度,通过在卡特尔成员之间形成“囚徒困境”,力求实现“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是法学与经济学在打击和规制反垄断方面的有机结合,并在此基础上对宽恕制度的功能及局限进行了研究。第二部分,重点对宽恕制度进行国别研究,其中,美国主要考察公司和个人宽恕制度,欧盟主要介绍获准条件和特殊规定,日本主要研究课征金减免制度,韩国重点分析宽恕制度方面的创新点,英国重点分析宽恕制度基本情况。第三部分,剖析宽恕制度在我国的法律实践存在的问题。从立法现状、适用程序和适用条件等方面阐述存在的不足。第四部分,主要就宽恕制度在我国本土化构建问题提出一些尝试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