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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公民社会和行政民主的发展,国家治理代替统治成为政治发展的必然选择,这其中自治作为国家治理最重要的方式之一被各国采用,当然在我国也不例外。本文意图从制度的层面系统的阐述自治在我国的理论发展和实际应用。宏观来讲地方自治的在我国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国家内部的权力分工即地方自治,一种是国家与社会的权力分配即村民自治和城市居民自治,本文分三章分别对这三种地方自治的方式加以论述: 第一章,着重论述地方自治的一般原理。首先结合对“地方”、“自治”词义的考察得出地方自治应有的概念。其次,借鉴当前对地方自治权的来源的不同学说探讨地方自治的本质。再次,结合自治较为发达国家的经验说明地方自治制度建设所需要的几个关键要素:主要有地域要素,自治区域界限的明确划分,这是地方自治的前提条件。分权要素,中央和地方在财政权力、事务权、人事权方面作出相对明确的权力分工,这是地方自治的核心。机构要素,自治机关的建设是地方自治能否运行的保障。监督和保障要素,主要集中在中央对地方的有效控制和各方面的支持,避免地方自治演变为国家分裂或形式意义。之后,总结我国地方自治的特色,目前我国的地方还没有形成完全的地方自治体系,而是民主集中和地方自治的结合,而且我国的地方自治具有极大的包容性,是外力作用下发展起来的,具有非内生性的特点,是自治性与行政性的结合。最后,说明我国地方自治法的渊源和与宪法行政法的关系。 第二章,集中讨论村民自治。村民自治是一个非常广义的概念,是一种理念、是一种制度、是一种农村的治理模式、也是一种村民的活动方式。村民作为自治的主体,拥有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在内的七大项权利。村民委员会是村民实现村民自治的主体性机构,但当前村委会职能的缺失、错位的现象比较严重,文章提出了一系列的改革设想,以期对改革有所帮助,同时笔者认为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不仅具有民事主体地位,而且具有适格的行政主体地位。接着,还就当前村民自治中存在的较为突出的两委权力冲突和村委会与乡镇政府权力冲突以及村民自治所需要的财政保障问题提出了一些看法。最后,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做了简单的评价并对该法的修改提出了一些设想。 第三章,集中讨论社区自治。 在批判现今流行的社区自治概念的基础上,